農村房屋建設中人身損害糾紛案件的特點、成因及對策
作者:付陳友 發布時間:2011-12-14 瀏覽次數:1037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房屋的建設得以快速增加。然而,農村房屋建設中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也相應增多。近幾年來,大豐法院受理的該類糾紛分別為46件、57件、62件,數量持續增多,并且審理與執行難度愈來愈大,亟待引起重視。
一、案件特點
一是案件標的普遍較大。從個案標的來看,多數案件標的額在10 萬元以上。
二是被告人數多。被告中不僅有雇主,還有工程發包人,有的工程還經過轉包,因此轉包人也是被告。
三是缺席審理多。因為雇主多是個人,一旦發生事故無力履行賠償義務,往往消極應對訴訟,主要表現為逃避送達、拒簽法律文書和不出庭應訴。法院因被告缺席,無法組織調解,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調撤率、審理期限等質效指標。
四是糾紛復雜,審理難度大。一般在審理該類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往往就受害人有無過錯,雇傭關系是否成立,工程發包是否合法,轉包是否經過發包人同意等問題持有異議。
二、存在原因
一是監督管理缺位。農村建造市場的監管單位有村鎮建設辦、土地管理所等單位,但具體執行的是村農房員,這導致農村房屋在建筑中監管不到位,引發事故。
二是施工人員安全意識不足。農村建筑市場所雇傭的大多數是農民工,大部分是學徒后直接從事建筑,所受安全教育較少,安全意識不足。
三是安全保護設施不全。農村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為了減少成本,很多安全設施均不購置,往往只有安全帽,至于安全網、安全護欄無從談起。
四是建筑技能培訓不夠。90年代曾經在農村建筑市場實行過建筑工匠證制度,農村建筑者必須持工匠證從事農村建筑,但2000年后,建筑工匠證制度被廢止,因此部分從事農村建筑的人沒有經過技能培訓,從而引發事故。
三、對策建議
一是相關部門加強監督管理。村鎮建設辦、土地管理所等單位在審批農村房屋建筑時,必須要求承建人提供參與建筑人名單,便于對參與建筑人的技能與安全教育程度進行審查,確保安全施工。
二是強化施工現場檢查。村鎮建設辦要經常組織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特別是對相關安全設施是否到位、施工人員有無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檢查,并督促整改。
三是加強安全意識與技能的培訓。對農村建筑人員,勞動部門與建筑主管部門要定期組織安全意識與技能的教育、培訓,并進行考核,促進他們的提高。
四是加強安全宣傳工作。在農村建筑市場加大安全宣傳力度,建筑主管部門要加大對不安全生產處罰的宣傳力度,司法部門要結合案例進行宣傳,讓安全生產的意識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