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送達難”已經成為困擾民事審判的一大痼疾。我國現行法律采取職權送達原則,民事送達由人民法院負責完成,是法院單方的職責和訴訟義務,在當前法院“案多人少”的背景下,“送達難”的狀況依舊嚴峻。西方國家的送達制度,以兩大法系為代表,可以概括為當事人送達原則和職權送達原則兩大類。英美法系明確以當事人送達為主要的送達方式,大陸法系雖然以職權送達為原則,但其并不排除當事人送達。反觀我國的民事送達制度,完全排除了當事人送達方式,在這種制度下,當事人不能有效參與到送達之中,很多時候限制了送達工作的順利進行。在此種背景下,借鑒西方國家民事送達制度的成功經驗,對有效解決 “送達難”問題、完善我國的民事送達制度還是有著現實的意義。

 

(一)英美法系:當事人送達為主職權送達為輔             

  

在英美法系國家,民事送達以當事人送達為原則,職權送達為例外。訴訟文書的送達須要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經審查立案后,由當事人自行將起訴狀等材料送達給被告。在英國的民事訴訟中,訴訟文書的送達主要由當事人和律師完成;[1]在美國,訴訟文書可由當事人親自送達或郵寄送達,而且對當事人送達的程序的規定較為隨意。《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4條第2款規定: “原告提交起訴狀的同時或之后,可以向書記官提交傳喚狀并要求書記官署名。如果傳喚狀的形式符合要求,書記官應當署名,加蓋法院印章,并將傳喚狀發還給原告,以便由原告向被告送達?!痹摋l第3款第l項又規定:“傳喚狀應當和起訴狀副本一同送達。原告應當負責在本條第13款規定的期限內送達傳喚狀和起訴狀,并應向其他應進行送達的人提供必要的傳喚狀和起訴狀副本?!碑斎唬斒氯怂瓦_不是絕對的,在特定情形下有的令狀則由法院承擔送達。[2]

 

可見,在英美法系國家,民事送達主要是由當事人來完成,并且,當事人完成送達是法院對案件行使管轄權的前提。

 

(二)大陸法系:職權送達為主當事人送達為輔

 

在大陸法系國家,訴訟文書的送達主要由法院依職權為之,但并不排除當事人進行送達。采取此種方式是因為送達是國家行使審判權的行為,因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由法院依職權為之。但是依職權進行送達也不是絕對的,在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訴訟法中也規定了當事人送達的情形??偨Y各國的規定當事人的送達主要有兩種情形,其一,由原告律師將傳喚狀直接交付被告律師。[3]法國、德國等國家均采納了此種送達方式,在其民事訴訟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4]其二,法官經案件參加人同意,可由當事人直接將文書的復印件交付或傳真遞送對方,日本、俄羅斯等國家在其民事訴訟法中有此規定。[5]

 

可見,在在大陸法系國家,民事送達雖是法院職權行為,但在特定條件下當事人可以參與到送達之中。

 

(三)我國的民事送達制度及西方送達制度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我國是采取職權送達原則的典型國家。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沒有關于當事人送達的規定,訴訟文書的送達是法院的一項當然的職權行為。反觀當今世界其他各國的民事訴訟程序,無論采取哪一種送達原則,都不絕對禁止當事人送達,只是側重點有所不同而已。當事人送達對減輕法院的審判壓力有三方面的作用:(1)由當事人來承擔因送達不能產生的訴訟風險。而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這種風險責任主要是由法院來承擔的。(2)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和減少不合理訴訟。(3)使法官可以將更多精力投入到案件的本身。

 

因此,國外的民事訴訟中允許當事人送達對解決我國民事訴訟中“送達難”有一定的借鑒意義。我國民事訴訟中完全禁止當事人送達的確存在一定的弊端。目前,理論界不少學者在探討在我國構建當事人送達制度的可行性。筆者認為,當前在我國構建當事人送達制度尚有爭議,但是在民事送達中規定當事人的協助送達義務,使其參與到民事送達中還是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

 

(四)原告方協助送達的初步構想

 

原告方協助送達的可行性。相對于法院,原告方在協助送達時有很多法院所不具備的主客觀優勢,如將這些優勢加以利用無疑會有效的提高送達效率。(1)原告方對被告的情況了解更為深入、全面。(2)原告方的時間更充裕。(3)法律中相關規定體現該思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經查證后仍不能確定被告送達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確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痹撘幎▽嶋H上是規定原告有向法院提供被告準確送達地址的義務,這對如何設定原告方的協助送達義務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原告方協助送達的方式。(1)提供詳細準確、及時的信息。在送達階段最有效的信息應當包括被告的現住址、現工作單位、有效的通信地址、通訊電話等,還應及時向送達人員補充、更新送達所需要的被告的信息。(2)指引送達人員尋找被送達人。(3)其他方式。主要是在被告確實無法用其他方式送達時,原告方主動配合法院提供公告送達所需要的相關材料,如被告所在居委會出具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明,向派出所調取被告人的戶籍證明,或聯系符合條件的被調查人接受法院的調查等。

 

具體操作中,法院可在立案或案件難以送達時,向原告發送《協助送達通知書》,告知其應履行的協助送達義務,履行期限,不履行時的法律后果等事項。

 

原告方不履行協助義務時的處理。在原告方不履行協助送達義務或者在協助送達時存在欺詐送達人員等情形時,應當采取適當的方式處理,具體而言有如下兩種做法:(1)駁回起訴。原告方在出現應當協助送達情形,經法院通知(發送協助送達通知書)后未能按要求協助法院送達致使送達不能時,可裁定駁回起訴。(2)以妨害民事訴訟論處。原告方故意提供被告人的虛假信息造成送達不能,經催告仍未能更正,或者在協助送達時存在欺詐送達人員情形時,可以妨害民事訴訟論處??梢栽凇睹袷略V訟法》第十章 “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中增加一條,將原告方的該種行為歸為妨害民事訴訟行為。

 

在法律中規定當事人送達的協助義務,對解決“送達難”,提高審判效率,保障審判權的運行有著重要意義。當然,解決“送達難”僅僅依靠當事人的協助顯然是不夠的。探索更有效的送達方式,并適當借鑒國外成熟的送達制度是我們還需繼續研究的課題。

 



1,徐昕:英國民事訴訟與民事司法改革[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2002年版,第117頁。

2,白綠鉉,卞建林譯:《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版,第12-13頁。

3,廖中洪:《大陸法系當事人主義程序理論溯源--法國1806年《民事訴訟法典》基本思想與程序理論研究》 載《學?!?008年第3期,第139頁。

4,謝懷拭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3-51頁。

5,趙澤君:《試論民事訴訟當事人送達制度之建構》,載《昆明理工大學學報.社科(法學)版 》第8卷第ll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