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法院積極推行“立案調解六法”
作者:王元元 發布時間:2008-05-28 瀏覽次數:573
本網鹽城訊:東臺法院自試行立案調解以來,調處各類民商事案件160件,涉訴標的額達1786余萬元,有效節約訴訟資源,提高審判效率,減輕當事人的訴累。該院采取靈活多樣的調解方法,經過一段時間的探索和實踐,總結出“立案調解六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是即受即調法,對于立案時能很快聯系到被告,且雙方當事人都愿意接受立案調解的案件。立案后及時組織調解,做到當日立案、當日調解、當日送達、當日結案。
二是電話預約法,對于被告通訊地址明確,聯系方便,通過電話征求被告意見,告之立案調解解決糾紛的好處,約定調解時間,促成當事人及時到庭調解,達成一致意見。
三是上門調解法,對年齡較大、行動不便的當事人,或身在鄉鎮或外地的當事人申請調解的,可以安排上門調解;對不便在工作日到庭調解的當事人,可以安排節假日或晚間調解。
四是釋法明理法,對法律規定明確,但當事人對法律法規理解不夠準確且情緒對立,而又一時不能解開心結的案件當事人,通過耐心地釋法明理,以案說法,把法律的道理用最樸實的語言表達,解開雙方的思想疙瘩。
五是正面引導法,在調解工作室內設置調解平臺和警示格言,營造公平、公正、和諧、溫馨的調解氛圍,調解中采取正面引導,輔之以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準確把握當事人的主觀心態,深入淺出,促成調解協議的達成,贏得調解的成功。
六是協助調解法,對涉及婚姻家庭關系、人身關系以及當事人之間關系密切的案件,邀請與當事人或者案件事實有特定關系的組織和個人協助調解;對涉及專門知識的案件,邀請具有專業知識、特定社會經驗的人協助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