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民俗同兼顧 彩禮返還可酌情
作者:李永居 發布時間:2011-02-28 瀏覽次數:640
法官在審理婚姻家庭類民事案件的時候,在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民俗、民情、民風同樣應適當考慮,這樣才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經審理查明,原告秦某與被告谷某莉于2009年夏經媒人王某介紹相識,2010年臘月舉行結婚儀式并同居,未辦理婚姻登記,同居后不到一個月被告即從原告家出走。在此期間,逢年節原告給被告家送過一些禮品,并為被告購買了一些衣物及項鏈戒指各一。舉行結婚儀式前,原告支付給被告谷某莉彩禮款20000元。被告谷某莉離家出走后,原告即起訴要求返還彩禮。
法院認為,原告秦某與被告谷某莉在舉行結婚儀式后同居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之后,原告與被告谷某莉因感情不和而不再共同生活,依照法律規定,原告給付的彩禮可酌情返還。禮口品衣物屬禮尚往來中的贈與物品,不予返還。項鏈戒指被告谷某莉同意返還,予以返還。禮金20000元可酌情返還16000元。谷某莉的父親谷某泉未取得財物,不承擔返還責任。遂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