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關系終止心里失平衡,多次和好遭拒,遂起斜念,用柴刀將情人家一家三口砍傷。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孫某與被害人陳某有多年的不正當兩性關系,2011年春節前后,陳某提出分手,遭到被告人孫某的反對。20115月底,陳某為躲避被告人孫某的糾纏而外出。201176,陳某和丈夫李某從外地回到自己家中,當晚被被告人孫某發現。被告人孫某即跑到陳某某家西房間,從大衣櫥下面取出事先藏好的砍柴刀,對陳某、李某某、李某一家三口進行砍打,致陳某、李某某、李某三人受傷。陳某一家三人傷后治療,共用去醫療費27063元。被告人孫某已給付23000元。經法醫鑒定:陳某、李某某、李某三人所受損傷均為輕傷。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孫某又主動交納20000元于本庭,用于賠償被害人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孫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三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光明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應予支持。被告人孫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在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的醫藥費等各項費用,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及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予采信。遂作出被告人孫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孫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李某某、陳某各項損失合計42938.75元(此款被告人孫均已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