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證明材料“束縛”的合法繼承權
作者:王蕊 發布時間:2017-03-03 瀏覽次數:860
父母離世,又無其他直系親屬,理應作為合法繼承人的劉某,卻在取款時連遭銀行拒絕。近期,一起儲蓄合同糾紛案件在法院進行了公開宣判。
2016年,劉某在整理父母遺物時,發現了父母名下的多張定期存單,共計人民幣5余元,所有存單均已到期。父母都去世了,這錢總得有人繼承吧?劉某便查詢了一些法律知識,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順位繼承人。自己是獨生子女,祖輩也早已過世,且父母生前并未立下遺囑也不存在遺贈等其它法定情形,自己理所應當繼承這部分存款。于是,劉某便興沖沖的帶著父母留下的存單、死亡證明、居委會開具的證明等材料到銀行要求將其父母名下的存款作為遺產支付給自己。本以為自己帶的材料已夠齊全了,但銀行的回答卻讓他乘興而去、敗興而歸。銀行方面稱按照《儲蓄管理條例》規定要求,原告需提供公證機關開具的遺產繼承公證書才能給付存款。因公證未果,劉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本案中,原告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原告是其父母唯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其父母的存款,原告父母與被告之間的儲蓄合同權利和義務應當由原告繼承。故判決銀行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劉某支付相應存款和利息。
法官說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儲蓄機構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所以在存款人去世的情況下,銀行往往依據本規定拒絕繼承人的取款要求。因此為了避免麻煩,在確保賬戶安全的前提下,建議儲戶平時應該將自己基本的資產情況告訴值得信賴的家人。另外,老人們應該摒棄守舊觀念,最好通過立遺囑的形式對名下的財產提前進行分配,事先做好規劃,避免該類情況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