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12日,揚中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宣判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首要分子葛秀玉因犯領導、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27萬元;楊志勇、孫益平、許小虎、王培榮等骨干成員及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八年六個月不等的刑期,并予以追繳沒收非法所得。

 

經審理查明,葛秀玉曾因犯聚眾斗毆罪、敲詐勒索罪等被多次判刑,后因吸毒被強制戒毒6個月。20109月從鎮江強制戒毒回揚中后,糾集原手下孫益平及社會閑散人員楊志勇、許小虎、洪小圖、李鑫、王培榮等人,形成了較為穩定的以葛秀玉為組織、領導者,以楊志勇、孫益平、許小虎、王培榮等為骨干的犯罪組織,人數多達20余人。該組織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架構層次分明,內部分工明確,內部制定了一些不成文的規矩,要求“要絕對的服從,立場堅定,聽從指揮,動作要快,隨叫隨到,分工明確,并以為部分組織成員提供吃住玩樂、冰毒、發工資、發福利等方式籠絡組織成員,對違反規定的成員,加以懲戒。為了控制組織成員,葛秀玉成立了新秀財務公司(實為“小水公司”),葛秀玉、楊志勇、王培榮、孫益平等為股東,刻制印章,安排人員到賭場放水、抽取高息并請專人記賬,并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沖砸其他賭博場子,威逼賭客至葛秀玉場子賭博,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揚中市新壩地區的地下賭博行業。為控制賭客,壟斷地下賭場,該組織先后在揚中市三茅、新壩地區,有組織地進行聚眾斗毆、尋釁滋事、聚眾賭博、容留他人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為非作惡,稱霸一方,欺壓群眾,嚴重危及當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較大地危害了當地的社會治安和經濟發展,在當地造成了惡劣影響。20109月至20112月間,該組織為了攫取經濟利益,維持組織生存和發展,采取開設賭場抽取莊風、放高利貸(放水)、尋釁滋事等非法手段,大肆聚斂錢財,獲取非法收入190余萬元。另外,組織成員許小虎還參與販賣冰毒,成員錢廣利以人民幣4000元從別處購得自制單管火藥槍及三枚子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葛秀玉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楊志勇、孫益平、許小虎、王培榮等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葛秀玉個人及其團伙成員實施的犯罪行為,還分別構成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多項罪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