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被患重病,夫妻即發生矛盾,丈夫逃避責任外出不歸,患病妻具狀訴訟,要求丈夫承擔扶助之責。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扶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許某與丈夫陳某于1990年登記結婚,1993813日生育一女,婚后夫妻一起共同生活。2008616日妻子許某被診斷為系統性紅斑狼瘡。200812月夫妻發生矛盾后,丈夫便外出打工。丈夫表示外出打工,其在浙江給別人看門,月收入僅有千余元,沒有錢對妻子盡扶養之責,許某現沒有收入來源,今年已經納入農村低保戶。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合法有效,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原告許某除低保外,無其他固定收入。被告陳某每月有千余元的工資,被告陳某應當對原告許某盡扶養義務,故本院酌定扶養費為300/月。遂作出被告陳某每月支付原告許某扶養費3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