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安是個上班族,每天開著小轎車上下班。2016年6月的一天,陳安下班后照常開車回家。由于注意力不集中,陳安的小轎車撞上了朱廣駕駛的興盛公司的出租車。事故造成出租車外殼變形,但所幸沒有人員傷亡。交警經查驗現場后認定,這起事故由陳安負全責。雙方很快就車損達成一致。事情順利了結,陳安也長舒了口氣。

  但是沒過兩天,陳安又接到了興盛公司的電話,電話里興盛公司要求陳安賠償其車輛在維修期間的營運損失。陳安一聽火了:“你的車子只是蹭了點皮,不影響行駛性能。維修費用已經全額支付給你,車子一直在正常營運,現在又來要求營運損失,簡直無理取鬧!”說完話他氣沖沖地掛了電話。過幾天,他收到了法院的傳票。

  原來,事發后興盛公司把出租車送到修理廠維修,但由于配件短缺,興盛公司又將車開了回來。等配件到貨之后,興盛公司再次將車送至該修理廠修理,當天下午修好之后即取回。興盛公司認為,從送車子去維修到最終修理好,前后共計7天時間。在這期間,為了減少不必要的油耗,興盛公司將車子停在固定地方等顧客。興盛公司雖然仍在繼續營運該出租車,但是因車輛外觀受損,營業額明顯下降。事故與營業額的減少之間存在因果關聯,理應由陳安進行賠償。

  太倉法院經審理,部分支持了原告訴求,判決被告陳安賠償原告興盛公司的停運損失500元。雖然事故前后原告的營業額差額明顯,但車輛的行駛性能并未因交通事故降低,原告也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該車輛外觀損壞對營業額的影響程度,因此不予支持。但原告先后兩次停運到修理廠維修車輛,維修期間的停運損失應當予以認定。參照事故發生前原告的營業情況,并綜合考慮營運成本支出,最終法院做出了上述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