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鹽城亭湖區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因天然氣泄漏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今年5月,李磊、劉青青夫妻兩人租住了老于一間平房。為方便生活,夫妻將老于私自接的鋪設到出租房門外的天然氣管線引入室內。712日,劉青青在用完天然氣后沒有關閉總閥,造成天然氣泄露,而恰在此時李磊用打火機點煙時,明火遇泄露的天然氣爆炸發生了火災,導致李磊、劉青青兩人嚴重燒傷,并構成一級傷疾。因責任難定,承租人難以獲得賠償,遂訴諸法院。

 

法院認為,李磊、劉青青夫妻在天然氣管線發生泄露,室內天然氣濃度已達到爆炸極限的危情下,用打火機點煙,導致泄露的天然氣遇明火發生火災,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出租人老于為了便于出租自己的房屋,私自接天然氣,私接的天然氣不具備民用天然氣的安全標準,且明知私接的天然氣存在安全隱患而允許承租人李磊、劉青青使用,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次要責任。綜合分析雙方的過錯行為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法院最終判決承租人李磊、劉青青承擔80%的民事責任,出租人老于應承擔20%的民事責任,賠償承租人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費用共計75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