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中心員工強迫顧客消費被判刑
作者:黎蔚 發布時間:2017-02-13 瀏覽次數:816
近日,昆山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審結了一起犯強迫交易罪案件,詹某甲等人多次強迫顧客消費該店提供的美容服務及護膚產品,從而達到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目的,結果觸犯了刑法,鋃鐺入獄。
2015年9月至11月間,詹某甲等人先后在昆山市花橋鎮花開設的紐曼美容護膚中心、昆山市蓬朗街道新滬路開設紐曼美容養生館,由詹某甲等人先后擔任經理,負責日常經營管理,由王某及李某(另案處理)等人擔任美容師,負責向顧客提供美容服務、推銷護膚產品,由曾某、詹某乙等人擔任導購。在經營過程中,導購負責以免費體驗、贈送禮品為由將顧客帶進店內,王某、詹某甲等人以“排毒”等名義在顧客臉上涂抹粉底、印泥、減肥霜等物,并用儀器在顧客面部操作,致顧客面部出現斑點、灼痛、紅腫等不適,后又以不消費該店美容服務及護膚產品上述癥狀就無法消除、致留疤、毀容等相威脅,多次強迫顧客消費該店提供的美容服務及護膚產品,從而達到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目的。其中,詹某甲參與作案17次,強迫交易數額共計人民幣100000余元;曾某參與作案9次,強迫交易數額共計人民幣68500余元;王某參與作案6次,強迫交易數額共計人民幣30000余元;詹某參與作案2次,強迫交易數額共計人民幣12000余元,均屬于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詹某甲、曾某、王某、詹某乙采用威脅手段,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均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同,法院在量刑時予以適當考慮。最終,法院依照我國《刑法》相關規定,依法判處被告人詹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判處被告人詹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提醒: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就強迫交易罪作了明確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本案中,被告人詹某甲采用威脅手段,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均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在做美容時一定要提前了解好美容機構的服務質量等相關情況,最好到正規的美容醫院,切不可抱有僥幸心理引起不必要的損失。除此之外,遇到路邊發放小禮品,免費贈送護膚產品時,一定要格外當心,萬一遇到了強迫交易時要及時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