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底,太倉的小茹在綠燈通過路口時,被一輛轉彎的車輛撞倒受傷。碰撞后對方徑自離開了,小茹也沒在意便自己回了家,誰知半夜疼痛難忍,到了醫院才知道被撞骨折了。事后小茹家人回到事發現場,發現路口有監控,便報了警。公安機關通過監控找到了肇事者方某,并根據事故發生經過認定方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治療結束后,小茹將方某和肇事機動車的保險公司訴至太倉法院,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4萬余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對事故的經過提出了質疑,認為雙方發生碰撞之后未及時報警,導致事故現場被破壞,且方某在事故后離開現場的行為已經屬于逃逸,因此保險公司不應該為此“買單”,應當由方某自行承擔賠償責任。方某則覺得冤屈,交警找到他的時候他還以為碰到了騙子,直到從公安機關的錄像,才意識到自己當天確實撞到了人。

  為了查明方某是否存在逃逸行為,法官當庭向雙方播放了事發的監控錄像,從錄像和雙方的陳述中,法官注意到幾個細節:一是小茹與方某車輛相撞的位置在車子后方,車輛轉彎的瞬間撞擊位置從后視鏡上難以觀察;二是相撞后車子的剎車燈并沒有亮起,若意識到有碰撞,第一時間下意識的反映應當是采取制動措施;三是在得知自己撞人后,方某積極配合小茹進行治療并墊付了住院費用。結合事故經過,法院認為,本案中,交警部門作為專業的管理部門并未認定方某存在逃逸行為,且從原、被告的陳述及錄像分析,方某未發現事故發生的陳述較為可信。最終,法院對保險公司的意見未予采納,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承保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釋法:現有的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中,有很多將肇事逃逸行為作為免賠的重要情形之一。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系駕駛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為規避法律責任而逃離的行為,其主觀方面表現為駕駛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事故的發生。若已明知發生事故,應當第一時間保護現場救助傷者,切不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等目的而離開現場,可能導致相應的損失要自己掏腰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