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年利率寫錯 微信佐證獲支持
作者:趙麗丹 嚴雪琪 發布時間:2017-02-07 瀏覽次數:783
近日,常熟法院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陳某依據載明“年利0.15%”的兩張借條主張借款利息約定為年利15%,并提供微信聊天記錄、銀行匯款憑證等佐證,獲法院支持。
被告孫某原是某知名酒廠的太倉代理商,原告陳某曾是其分銷商。從2013年11月開始,孫某以生意資金周轉為由,先后向陳某借了三筆錢款共計人民幣475200元,一直未還。無奈之下,陳某于2016年10月訴至常熟法院,要求判令孫某歸還借款本金475200元及利息,主張扣除已收到的9萬元利息,按年息15%從借條出具之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原告陳某為證明借款事實,提交三份借條原件,但20萬元和10萬元的借條上均寫明“年利0.15%”,175200元的借條上則未明確借款利率,這無法支持原告的主張。原告認為“年利0.15%”是被告的筆誤,實際約定利息為年息15%。為證明其主張,原告提交了一組證據,一是電信交款發票一份及微信頭像信息截屏,證明1891577****手機號碼系被告孫某所持有,且孫某用該號碼注冊了微信;二是微信聊天記錄,證明雙方之間通過微信明確借款約定的利息為年息15%;三是銀行交易流水賬單原件一份,證明被告孫某匯給他的利息與微信記錄載明的雙方約定的年息15%相符。
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孫某向原告陳某借款475200元,有三張借條、三份匯款憑證為憑,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475200元,依法有據,應當予以支持。關于借款的利息,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其中30萬元借款利息為年息15%,而175200元借款,雙方對借款利息、借款期限未作約定,原告單方陳述的借期二個月、年息15%,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最后,法院判決被告孫某歸還原告陳某借款本金人民幣475200元及利息,其中30萬元按照年利率15%計息,175200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F該案已生效。
【法官點評】借條中載明的利率約定一般具有較高的證明力,本案所涉借條書寫的“年利0.15%”,雖不合常理,但如無確鑿證據一般不能推翻。因此,如果借條中的利息書寫有誤,當事人可以通過其他證據進一步舉證。本案中的證據認定難點在于對于電子證據的采信,而本案原告通過電信、微信、銀行等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效力較高而被法院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