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向某房地產公司購房,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支付了1萬元購房款。但事后因貸款未辦成,張某沒有購房。但房地產公司卻以合同已生效為由,要求張某支付違約金。日前,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張某因違約而敗訴。

  2015年8月,張某看中了南通某樓盤的房產,并與房地產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向房地產公司購買一套建筑面積為139.72平方米的住宅,按每平方米6695.52元計算,總價為935498元。張某當時表示要貸款,雙方對付款方式約定為:在簽訂合同時付1萬元,在同年的10月3日前,付275498元,并向貸款銀行辦理按揭申請手續;在同年的11月3日前,付65萬元(銀行貸款)。雙方同時對違約責任作了約定,如張某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逾期在90日之內,按日萬分之二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90日后,房地產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張某按累計應付的15%向房地產公司支付違約金。張某當天支付了1萬元。

  合同簽訂后,張某遲遲未支付剩余款項。房地產公司向張某發出律師函進行催告,張某仍未繼續履行合同。房地產公司遂向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支付違約金140324.70元。而張某認為,1萬元系定金,當時與房地產公司言明貸款辦好后再付款,現貸款仍未辦成,故不存在違約。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原、被告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及時履行各自的義務。被告未履行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構成違約。現原告要求與被告解除合同,由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具有合同依據,應予支持。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比例偏高,可適當降低,按未付款925498元的10%計算,被告應支付違約金92549.80元。原告收取被告的購房款1萬元,應返還給被告。遂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張某支付原告房地產公司違約金92549.80元,原告房地產公司返還被告張某購房款1萬元。

  法官說法:簽訂合同需慎重

  隨著房地產市場回暖,房價上漲,房地產公司起訴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案件有所增多。由于購房人對法律規定、合同條款、法律后果并不十分清楚,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導致購房人在與房地產公司的訴訟中,常常敗訴。本案中,張某對貸款購房的風險并未完全了解,在合同中并未約定房地產公司的貸款義務,亦未約定無法貸款后的合同如何處理。但就合同已有條款而言,張某未支付第二筆購房款,已構成違約,故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法官提醒,市民購房應當慎重,簽訂正式合同前,應當對法律后果進行評估,以避免自己的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