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協議分房 未辦理變更手續埋禍根
作者:陳教智 盧鳳 發布時間:2011-12-14 瀏覽次數:583
離婚時,雙方約定登記在男方名下的房屋各半所有,但女方未去房產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不料這一疏忽三年后惹出了不少事端。近日,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確認權糾紛,依法駁回了魏某的訴訟請求。
2008年,共同生活多年的夏某和魏某協議離婚了,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一套所有權人為丈夫夏某的房屋歸雙方各半所有。離婚后,雙方并沒有去房產部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人一直為夏某。后夏某向朋友趙某借款30萬元,并以這套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做了抵押,簽訂了《抵押借款協議》,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到了約定的還款日期,夏某沒能按時還錢,趙某經多次催要無果,便在今年10月將夏某訴至江陰法院,要求夏某歸還借款30萬元并確認對夏某名下的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
而此時才得知這件事情的魏某感覺非常生氣,她認為房屋明明有自己的一半,怎么沒經過自己的同意,前夫就能將房屋用以抵押呢?于是,魏某也一紙訴狀起訴到了江陰法院,要求確認趙某和夏某簽訂的《抵押借款協議》無效。
江陰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魏某與夏某在離婚協議中雖然約定涉案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但未辦理變更手續,夏某仍是該房屋的唯一合法權利人。魏某基于離婚協議,對夏某享有要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權利,但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抵押借款協議》是夏某和趙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法法律法規規定,應屬有效。據此,法院依法駁回了魏某的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在離婚關系中,如離婚協議中約定了房屋產權的歸屬,應及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以免節外生枝,官司纏身。如本案中的魏某,今后只能依據離婚協議找夏某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