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張浦法庭受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開電瓶車的老顧帶著自己兒子撞傷了一輛“奔馳”車,老顧父子兩受傷造成十級傷殘,但是車主的車子被撞壞了,維修竟然花了9萬。

  2014年10月,老顧駕駛后座載有其兒子的電動自行車從寶利豐模具材料公司門前通道由南向北進入機場路左轉彎過程中,車身左側部與沿機場路由西向東行駛的由老張駕駛小型轎車車頭發生碰撞,造成老顧及其兒子倒地受傷和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昆山市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老張應負該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老顧應負該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后經醫治,老顧和其兒子共花費醫療費6萬多元,且兩人均被鑒定為十級傷殘。但是老張也提出,自己的車子被撞壞了,修了9萬元。因為老張的車子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老顧父子兩的賠償均由保險公司承擔,但是老張的車損中的25%需要老顧承擔,從老顧的賠償款中予以扣除。

  法官提醒:電瓶車的駕駛需要謹慎。近年來,電瓶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數見不鮮,由于電瓶車一般很少購買保險,一旦出了事故造成損失均由車主或者駕駛員承擔。但是電瓶車違反交通規則載人的情況、超速行駛的情況等均發生在生活中。再次提醒廣大電瓶車車主駕駛需謹慎。

   條文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有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第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第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