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導致追尾 肇事者賠償修理費23000元
作者:胡凡青 發布時間:2017-01-13 瀏覽次數:714
當下“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已近成為人盡皆知的行為準則,可是依然有部分駕駛人,置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于不顧醉酒駕駛。近日,昆山法院審理一起因醉酒駕駛連撞兩車,受害車主要求肇事者賠償修理費23000元的案件。
某夜晚十點許,顧某在和幾位朋友相聚后,駕駛小型轎車在昆山市周莊鎮大學路蘇州大學應用技術學院學生公寓門口處,撞到侯某停在路邊的小型普通客車后,繼續駕車,后又追尾陸某的小型轎車。此次事故中,所幸的是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事發后,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顧某系醉酒后駕駛,因經檢驗顧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83mg/100ml,而依據我國《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閥值與檢驗》標準,含量大于或等于80 mg/100ml便為醉酒駕駛。此外,顧某在本交通事故中駕駛肇事車輛逃逸行為。因顧某的醉酒駕駛造成了陸某車子后面嚴重毀損,單修理費就達23000元。因雙方就賠償問題訴至法院。本案中,雙方對事實基本沒有異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顧某賠償陸某修理費23000元。
法官說法:本案案情簡單,屬于老生常談,但是依然具有很大的警示意義。一是杜絕酒駕,不能單靠采取技術措施和完善法律、嚴格執法,還應當從改良社會風氣上著手,國家要在公民教育引導酒文化,提倡喝酒者適度,少量飲酒,多做健康飲酒禁止酒駕的宣傳教育。二是因醉酒駕駛行為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由責任人自行承擔。交強險是維護公眾利益,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其目的不僅是通過分散風險的方式解脫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也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填補受害人的損失,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賠償。因此,即使交通事故中的侵權人具有嚴重過錯,只要其投保有交強險,保險公司就應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以便受害人能及時得到救助。但這種賠償屬于墊付責任,不代表保險公司應承擔最終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履行墊付賠償責任后,可依法向侵權人追償。也即,一旦機動車駕駛人因醉駕造成他人損失,就要為自己的行為買單,不能指望保險公司替自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