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謀取經濟利益,被告人張某將其負責的五金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酸,長期通過儲酸池下面的閥門私設管道偷排至下水管道中,流入河流,最終被環保局執法人員發現而案發。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就一起環境污染案件公開審理并作出了判決。

  被告人張某作為實際出資控制人于2005年成立了五金公司,主營金屬拉絲加工、銷售,2008年張某將五金公司搬遷至海門萬眾工業園區,在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即開工建設生產,并將公司在生產過程中使用鋁箔酸對鐵絲進行酸洗除銹產生的廢酸,通過儲酸池下面的閥門私設管道偷排至下水管道中,最終流入外環境,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6日間,被告人張某私自排放廢酸計80噸,嚴重污染環境。2015年海門環保局執法人員執法檢查中發現上述排污行為,被告人張某遂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

  后經蘇州華碧微科技檢測技術公司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五金公司槽罐鹽酸樣品中鐵元素含量為118.8mg/l,鋁元素含量為13600mg/l;酸洗池鹽酸樣品中鐵元素含量為14860mg/l,鋁元素含量為9395mg/l。南通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五金公司的槽罐酸液、酸池酸液PH值均小于1。海門市環保局鑒別意見認定五金公司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鋁箔酸及產生的廢酸均屬于危險廢物。江蘇省環境科學年會的評估意見認定五金公司使用鋁箔酸進行酸洗后產生的廢酸屬于危險廢物,其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08版)中廢物類別為HW17,代碼為346-064-17。

  法院審理認定,被告單位五金公司從事拉絲加工作業時,違反國家規定,私設暗管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被告人張某系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鑒于五金公司及張某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款、第六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單位五金公司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一審宣判后兩被告表示服判,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據悉,該案系如皋法院2016年3月份實施環境資源類案件“三審合一”以來審理的第三起刑事案件。該院行政庭分管院長郭朝暉表示,今后將進一步加大環境資源類案件的審判力度,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環境、資源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