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堅持鍛煉身體本是好事,沒想到卻在健身途中摔倒在草坪上導致受傷,近日,宜興法院就受理了這樣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老人蔣某將小區物業及其上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8萬余元。

  老蔣今年已年逾八旬,為就近照應老人,老蔣的女兒女婿在自己居住的小區內又購買了一套房屋給老蔣居住。小區配套設施齊全,公共部分還設有健身器材,所以習慣健身的老蔣時常會過去鍛煉。2016年1月14日下午,老蔣又一次出門到健身器材處鍛煉身體,在鍛煉完回家的途中,老蔣沒有從水泥道路走而是穿過路邊的草坪往小區主道走,沒想到正好踩在草坪的一個坑洞上,當時老人就被絆倒摔下,后送往醫院治療。在醫院,老蔣接受了右人工股骨頭置換術,花去醫療費3萬余元,后經鑒定,已構成九級傷殘。

  “小區的其他業主也都說那個坑洞存在有段日子了,為什么沒有及時填補?我受傷就是因為物業沒有盡到責任!”事后,老蔣氣憤不已,一紙訴狀將小區的物業公司及其上級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自己各項經濟損失。

  物業公司雖對老蔣受傷表示遺憾,但他們認為老蔣的受傷完全是一場意外。“年紀這么大的老人外出,子女難道不應該陪同嗎?發生這樣的意外是家人沒有監護到位的結果。”物業公司表示,老蔣單獨外出進行鍛煉不慎摔倒而受傷,其子女及家屬負有監管不力的責任。雖然物業公司是小區的物業服務方,但草坪不是道路,難免存在坑坑洼洼、高低不平的情形,不能就此認為其公司未盡管理職責。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展開了激烈辯論。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根據物業合同的約定,本案所涉物業公司對小區內的公共綠化負有養護、管理職責,而物業公司疏于維護導致健身器材周邊的草坪無故出現坑洞,屬于未盡物業管理職責,是對合同約定義務的違反。同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公司對物業區域內存在的安全隱患,負有及時消除危險的義務。健身器材周邊草坪上的坑洞已經存在一段時間,物業公司卻未采取能夠預防或消除危險的必要措施,導致老蔣摔倒受傷,亦是對法定義務的違反。故對老蔣摔倒所受損失,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而老蔣作為成年人,應當具備安全通行的基本常識,行走時應注意自身安全,但其對健身器材周邊的環境疏于觀察,未盡到小心謹慎的注意義務,不慎摔倒,其自身存在較大過錯。最終,法院經過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綜合分析后,物業公司對老蔣受傷產生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上級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綜合老蔣治療、護理及精神損害情況,法院最終判決物業公司向老蔣支付賠償款1.6萬余元,其上級公司在物業公司財產不足償還上述債務時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