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元旦和春節假期前夕,每當放假的時候就是人們出行的高峰期,此時,一些人會向自己的朋友借車開,一旦出了車禍,不僅自己要承擔損失,原車主也要承擔一定責任,很多朋友因此友情決裂。

  劉強家在蘇中地區,臨近節假日要回家一趟,因為要帶一些節禮回去,坐大巴不方便,高鐵也沒通車,為了節省時間劉強打算向朋友趙四借車開回家去。趙四一開始是不同意的,因為車登記在自己老婆名下的,而且也準備賣車換新車了,想少跑點里程數能多賣點錢,但是朋友之情推脫不了,最后還是將車借給了劉強。第二天,劉強開著車回老家,因為是朋友的車自己操作還不是很熟練,剛下高速便追尾了前方的車輛,自己全責,不但沒能及時回家,還給自己惹出了一茬子麻煩事兒。劉強擅自報了車險后,4s店將車拖到店里,核算了維修費用大約為1.2萬元,劉強墊付了這筆費用。后來保險公司將車輛維修費用賠償給了車主趙四和其老婆。劉強認為是自己失誤造成了朋友趙四的不便,但是保險公司已經把維修費賠償給了趙四夫婦,所以自己只答應賠償趙四夫婦5000元賠償金,因為自己已經墊付了1.2萬元,所以要求趙四夫婦退還其7000元。趙四夫婦認為因為車輛出了車禍,所以再轉手的話,影響了售價,比沒有出過事故的車便宜了2萬元,而且其私自報車險引起了保費上漲,所以不打算歸還劉強這筆錢,就當是抵消車輛貶值了。雙方協商多次不成后,劉強一怒之下撕破了朋友情誼將趙四夫婦告上了法庭。

  主審法官在接到案件后仔細核實了證據,在厘清案情后認為,原告劉強駕駛被告趙四夫婦所有的小型轎車發生事故,并支付了該車的修理費1.2萬元,上述費用在車損險的理賠范圍內,而且原告劉強墊付上述款項后,被告趙四夫婦已經從保險公司獲得理賠,原告劉強墊付的該部分費用應予返還。對于被告趙四夫婦所抗辯車輛存在貶值的損失,趙四夫婦未能舉證證明,法院不予采信。所以,趙四夫婦應當返還原告墊付的費用共計1.2萬元,現劉強要求趙四夫婦返還7000元,并無不當。最終判決:趙四夫婦在規定期限內歸還劉強7000元。

  法官提醒:針對本案中車主及借車人做一下幾點提醒:對于車主來講,在借車的時候要確認對方持有有效的駕照,駕照類型符合駕駛的車型,且對方在借車時不存在酒駕、毒駕等情況,否則一旦出事故,車主也要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車主借車時要考慮清楚。對于借車人來講,除了要持有效駕照且駕照類型符合駕駛的車型之外,一定不可以危險駕駛,同時也要明確的是,開車請溫柔,如遇到事故應及時坦誠告知車主并負責維修,所以借車人要注意愛惜對方的車,別“耗光”自己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