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輕人都愛網購,足不出戶就能解決自己的生活所需。網購確實給現在人帶來很多便利,但隨之而來也不可避免的產生了一些糾紛。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一起網絡購物合同糾紛,判決被告某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韓某返還購物款918元,同日原告將所購買的三網通和2件路由器退還給被告。

  30歲的韓某由于生活所需,于2015年10月15日在網上購買了某某牌的三網通1臺和路由器2臺,價款共計人民幣918元。韓某于2015年10月19日收到由該店發來的某某牌三網通及路由器。隨后發現該產品上未粘貼認證標志,懷疑其違規銷售,欺詐消費者。于是聯系相關部門認證中心的工作人員后,得知未獲得進網許可證的產品是不允許在國內銷售的,韓某通過查詢法律法規得知進網通許可證是強制性質量認證標志,不符合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規定。于是,韓某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遭到對方拒絕。

  事后,韓某將被告某商貿公司告上了法庭,并提供了網絡購物訂單交易截圖和相關的證據資料。法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審查確認的證據,某商貿公司不存在欺詐行為,只是不符合《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原告韓某以被告某商貿公司實施欺詐行為為由主張退貨并由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故被告是否存在欺詐是本案審查的爭議焦點。本案被告是否存在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虛假陳述,根據上述查明可知被告在某網絡平臺銷售,原告未明確被告在該網絡平臺上作出虛假的宣傳或夸大的描述,被告作為銷售者已提供該產品檢驗合格并取得進網許可證相關證據,故被告向原告銷售產品并不構成欺詐。原告以涉案產品未粘貼進網許可認證標志為由主張退貨退款,根據我國《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規定:實施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必須獲得信息產業部辦法的進網許可證,未獲得進網許可證的不得接入共同電信和在國內銷售,進網許可標志屬于質量標志,生產者未粘貼該標志,銷售者對外銷售,雖在銷售過程中取得了該標志認證,但已違反上述規定,原告主張退貨并由被告退款,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被告關于涉案產品在原告收貨之時已經取得進網許可證,符合相關規章的抗辯意見,因生產者取得進網許可證前已在國內銷售,違反規定的程序,未履行法定義務,故法院不予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判決被告某商貿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韓某返還購物款918元,同日原告將所購買的三網通和無線路由器2件退還給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