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遺房屋雖有房產證,但因曾經進行過改建,導致房屋現狀與房產證登記不符,繼承人能否請求法院對房屋進行分割繼承?日前,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繼承糾紛案件作出了否定的回答,認為房屋因改建致合法性未得到政府部門確認,對繼承人要求分割的訴請不能支持。

  姚某、陸某系夫妻關系,婚后生育原告姚某芳、被告姚某華等三個女兒。姚某、陸某生前在南通市通州區平潮鎮某村建有磚木結構平房一棟,房產證登記為四間,建筑面積為89平方米,所有權人為姚某,共有人為陸某。后姚某未經政府部門批準,拆除東首三間房屋墻體及屋頂,原址翻建成了四間房屋,西首一間廚房仍予保留,故目前房屋實為五間。姚某、陸某前幾年陸續去世,姚某芳、姚某華等三姊妹為分割父母遺留的遺產發生糾紛,遂訴至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對房屋進行分割繼承。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于2000年1月1日實施的《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農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本案中,被繼承人姚金高將三間房屋拆除后翻建成四間房屋,原、被告不能提供當時的批準手續,亦不能提供目前政府相關部門認可該建筑為合法建筑的證明材料,故本案中對翻建的四間房屋不予處理。本案原、被告要求分割繼承的五間房屋,僅西首一間廚房為合法建筑,應由原、被告按比例繼承。遂判決西首一間櫥房由原、被告平均繼承,對原、被告要求分割其他房屋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法官說法:違法建筑得不到司法保護

  民事審判實踐中,常涉及到房屋的分割、確權。由于有的房屋建造時沒有進行經過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建成后也沒有經過房屋產權登記,導致房屋的合法性待定,對此類糾紛,法院能否對房屋進行分割或確權?

  據審理本案的法官介紹,房屋產權登記屬行政部門的職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會議紀要,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不能對違法建筑進行確權處理,以避免民事審判權與行政職權產生沖突。故當事人企圖通過民事審判來對房屋進行確權,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本案姚某拆除房屋墻體,對房屋進行翻建,已非一般意義上的維修,故其原有房屋產權證不能證明其現有房屋的合法性。法官同時提醒市民,在對房屋進行維修、翻建時,應當經過政府相關部門的批準認可,否則有可能導致合法建筑變成違法建筑,導致自身利益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