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酒駕機動車相撞 保險公司能否免責?
作者:史福宜 發布時間:2016-12-27 瀏覽次數:710
酒后駕車會提升交通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若雙方皆是酒駕,無疑會嚴重危害到道路交通安全。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雙方酒駕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2014年7月8日晚,蔡某飲酒后駕車在太倉市璜涇鎮沿玄武路與徐某無證醉酒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徐某與蔡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后經司法鑒定徐某左股骨髁上骨折目前遺留左下肢功能障礙,被評為十級傷殘。
事后,徐某與蔡某及蔡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協商,但保險公司經調查認為,蔡某系酒駕致徐某受傷,已構成合同免賠事由,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拒絕對該起事故進行理賠。蔡某則以徐某是無證醉酒駕駛,且自己涉案車輛已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為由,拒絕賠償徐某損失。徐某無奈,遂將蔡某與保險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受理后,查明案件事實,結合相關法律法規,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徐某120800元,蔡某對超出交強險部分依同等責任賠償2730.3元。
【法官提醒】根據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因酒駕、未取得駕駛資格等情形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的,法院應予以支持。交強險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受到及時和基礎的保障,保險公司不能因肇事者的過錯作為拒絕理賠的理由。但并不意味著酒駕的違法行為得到了法律的縱容,法律也同時賦予了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的權利,讓侵權人承擔最終賠償責任,達到了以示懲戒的目的,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