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張浦鎮一家電子公司物品被盜,公司便將保安辭退了。保安小朱和小張不服,起訴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他們的訴請會得到法院支持嗎?

  河南的小朱和安徽的小張是張浦某電子科技公司的保安隊長。2016年4月7日早8點至晚8點值班期間正常。第二天早8點上班時,兩人發現監控異常,立即向主管經理匯報并報警,經查該電子公司丟失錫塊,價值約四萬元。然而,令小朱和小張不解的是,公司于4月13日直接解除勞動關系,兩人都覺得值班期間勤勉敬業,嚴格執行警衛值班制度,公司有失竊也很遺憾,并且在發現監控異常后及時匯報,并不能把失竊全部責怪在他們兩人頭上。遂向昆山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該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辯稱,他們作為警衛組組長,統籌負責所有警衛工作,承擔部署督促檢查警衛的工作。2016年2月因管理監督不利導致公司物品被盜,4月7日丟失的物品是318公斤的錫塊,重量和體積巨大,盜竊者很難獨立在短時間內將該物品運送到廠外,很顯然警衛人員沒有履行工作職責,導致被告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原告作為警衛組組長,應當承擔管理監督檢查巡邏不利的領導責任,公司依據員工手冊的規定依法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屬于合法解除合同,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電子公司依據錫塊丟失的事實與兩名保安解除勞動合同,但該失竊尚未經公安部門破獲,該公司所陳述的失竊時間雖與原告的上班時間有部分重合,且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失竊是原告未履行工作職責所造成。公司在未調查清楚事情的原因的情況下即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小朱經濟賠償金9萬余元,小張經濟賠償金2萬余元。

  法官提醒: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在此提醒廣大企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解除合同應合法審慎。在解除合同時應于法有據,否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根據法律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