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妻子起訴丈夫 所謂何事?
作者:譚逸馨 李遠 發布時間:2016-12-20 瀏覽次數:678
生病以后得不到丈夫的照顧和支持,無奈之下,胡女士將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扶養費及患病期間醫療費用。近日,常熟法院審結這起扶養費糾紛案。
胡女士與袁先生于1996年4月3日登記結婚,1999年兩人領養女兒小袁。2009年,胡女士因肺部感染至醫院治療,被診斷為肺源性心臟病等,導致無法正常工作,逐漸喪失勞動能力。于2012年6月,搬回娘家居住,由母親照料,自2010年至2015年,為治療共花去57420.02元醫療費,袁先生僅支付2000元。因為病情不見好轉,胡女士希望丈夫可以盡到扶養義務,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袁先生給付其醫療費及扶養費。袁先生在庭審中稱,不愿意支付任何費用,還要撫養女兒小袁。
法院審理認為,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關于扶養費,因胡女士病情不斷加重,2010年12月出院時,醫生就建議其在家氧療,扶養費從2011年1月起計算,綜合袁先生的收入等情況,酌情認定2011年1月至2016年8月的扶養費每月400元為宜,共計27200元。對于自2016年9月起的扶養費,因女兒已退學打工,再綜合胡女士的病情等,酌情認定袁先生每月支付600元。關于醫療費,根據證據可以認定2010年2月至2015年2月發生的醫療費總額為57420.02元。因父母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也有撫養義務,酌情認定袁先生承擔50%的醫療費,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還應支付26710.01元。關于后續醫療費,因未實際發生,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夫妻之間相互理解、相互扶持,這不僅僅是道德倫理上的要求,更是法定義務。另外,我國婚姻法還嚴禁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如果夫妻一方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有扶養義務的配偶拒絕扶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社會和諧離不開家庭的和睦,夫妻之間應互相理解、尊重、平等、關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