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吳姓男子欠朋友20萬元債務,后經法院判決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根據債權人的執行申請,江蘇省常州市鐘樓法院執行局法官查出其名下僅有一套房產可供執行,且是經濟適用住房。該套房產成功拍賣后,吳某卻一直不肯搬出。日前,法官來到吳某家中,對其實施強制搬遷。

  2012年,吳某向朋友陳某夫婦借款2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3年,利息按銀行3年期結算。還款期限到了后,吳某不僅未支付分文利息,就連本金也拖欠不還。經多次催要未果,陳某夫婦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于2015年訴至鐘樓法院。

  法院判決,吳某歸還借款20萬元及利息。但此后,吳某一直未履行判決,陳某夫婦遂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在執行時發現,吳某名下除一套房產外,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5月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執行。但是,吳某的這套房產卻十分特殊,因為它是政府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其產權為有限產權,因此,它能否通過司法拍賣來交易呢?

  按照目前該市房管部門的現行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要上市交易,需由房屋產權人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但在實際執行中,被執行人往往并不愿意辦理過戶。

  鐘樓法院執行局局長王文忠表示,該院此前也曾遇到類似情況,都是因為被執行人的房產是經濟適用房無法交易而導致執行陷入困境。面對執行中遇到的新問題,鐘樓法院及時向市中院匯報了此事。

  經過市中院與房管部門的溝通,雙方最終于2015年底聯合下發《關于司法處置經濟適用住房有關事項的通知》。根據該《通知》,在進行司法處置時,相關人員可憑本人身份證、《判決書》、《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到政府保障管理部門辦理交易審批手續,再憑交易審批表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產權變更。同時,這種交易不受交易年限的閑置,原產權人視同默認出售。

  隨后,鐘樓法院對該套房屋成功進行了司法拍賣。王文忠說,在具體執行中,總是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新情況,如果沒有一定的依據,許多執行問題很難解決。

  日前,法官成功將吳某房內物品搬至提前為其準備好的臨時租賃房,他可以有半年時間過渡。考慮到吳某以后的基本生活,該院還為他提供了5年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