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其所有的一輛轎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險,其中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內,該車在某公路因道路積水導致發動機進水熄火,并產生發動機修理費8.2萬元。因保險公司認為機動車損失保險所對應的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而拒賠該修理費,甲公司遂訴至張家港法院要求賠償。

  張家港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和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導致被保險車輛受損,保險公司應當依約進行理賠。保險條款中的“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系免責條款,因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對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保險公司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本案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只是因為保險公司在簽訂該保險合同時對該條款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若保險公司在簽訂合同時盡到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即生效,甲公司的發動機損失費用將得不到任何賠償。因此,車輛駕駛員為避免損失,在積水路面涉水行駛時一定要謹慎小心,盡量避免發動機進水。或者為了防范該風險,可以在購買車險的時候增加購買涉水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