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相愛多年,生育了兩個可愛的兒子,后因為生活瑣事和雙方家庭的積怨,夫妻二人反目,為了爭搶兩個兒子的撫養權,兩人對簿公堂,法院是如何定奪的呢?

  錢明和郭雪在2007年相識,戀愛一段時間后兩人結婚啦,2008年兩人愛情結晶大兒子出生了,就這樣兩人度過了平靜的三四年,隨著孩子長大即將上小學,夫妻感情漸漸淡了彼此摩擦也多了,為了進一步增進感情,兩人決定再生一個孩子,14年,兩人的第二個兒子出生了,但是感情卻沒有“修復”,兩人的摩擦和爭吵變多了,經常冷戰。同年,夫妻二人因為瑣事爭吵,一氣之下,錢明從家里搬到父母家居住,再也不回家了。15年初,錢明起訴離婚,郭雪不同意離婚,法院沒有判決他們離婚。但是兩人仍然沒有重歸于好的跡象。15年底,錢明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被法院駁回。16年,錢明認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已經無法“修復”,再次起訴離婚,因為房子為錢明的婚前財產,所以對財產分割這一塊兩人爭議不大,兩人對兩個兒子的撫養權各執一詞,錢明認為自己的有房有財產,所以要求兩個孩子的撫養權,郭雪認為自己有穩定的工作,對孩子情況也很了解,理應獲得兩個孩子的撫養權。

  法院審理認為,鑒于錢明和郭雪學歷相當,兩人都有穩定的工作、收入,具有較好的撫養能力,加上兩個人反復表達了較為強烈的撫養意愿,所以法院判定雙方各自撫養一個兒子。考慮到大兒子長期居住生活在錢明和郭雪的新房中,該套房屋是原告錢明的婚前個人房產,根據相關教育政策其已就近入讀學校;如原告錢明撫養大兒子,能夠最大程度保障大兒子生活和學習,法院根據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判定由錢明直接撫養大兒子。另外小兒子目前還不滿五周歲,出生后一直和媽媽郭雪共同生活,在這個年齡需要母親的陪伴和呵護,根據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法院判定由被告郭雪直接撫養小兒子。

  法官說法:本案中夫妻二人雖然因為感情破裂而離婚,但均向法庭積極表態要求撫養婚生子女,體現出雙方當事人對未成年子女負責任的態度,值得稱贊,但離婚必然需要對兩個兒子的撫養問題進行妥善處理,此時法院應當根據兩人學歷水平、工作收入、生活保障能力等情況,根據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判定孩子的撫養權的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