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報廢車 出事要擔責
作者:周立虎 發布時間:2016-12-05 瀏覽次數:1016
不顧車輛已過報廢期限,還一再轉讓使用,以致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車輛轉讓人陳某及受讓人高某最終自食其果,阜寧縣人民法院判決交通事故肇事者高某向傷者賠償損失25.4萬元,車輛轉讓者陳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開報廢車上路出事故,司機承擔全部責任
2014年6月15日深夜,天下著大雨。高某駕駛著一輛微型面包車,與同向騎電動自行車的阜寧張某發生碰撞,致張某倒地受傷,經司法鑒定,構成重傷。事發后,高某駕車逃逸。該起交通事故經處理,認定高某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安全機件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未按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且懸掛其他車輛號牌的機動車。
阜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其肇事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鑒定為車后輪制動效能失效,駐車制動效能下降,結論為該車技術狀況不合格。肇事者駕駛車輛逃逸,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2014年9月15日,阜寧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判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一千多元買來報廢車,轉讓者拒不擔責
2014年4月10日,案外人莊某將接近報廢期限的微型面包車賣給濱海縣從事報廢車拆解、二手車交易職業的陳某,雙方談妥以650元的價格轉讓給陳某,并簽訂車輛買賣協議。莊某為防止陳某繼續買賣該車輛,沒有將車輛行駛證、登記證、購車發票等交給陳某僅將車牌給了陳某,以便將車輛開走。
同年4月17日,陳某將車牌卸下后,將車輛以1300元的價格轉讓給高某。
經調查,出事車輛出廠日期為2002年11月21日,初次登記日期為2003年4月2日,車輛類型為微型普通客車,車輛性質為非營運,檢驗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交強險期限至2014年5月29日。
傷者張某被鑒定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眼動眼神經麻痹遺留左眼上瞼重度下垂構成九級傷殘;因頭面部外傷遺留面部線條狀瘢痕20cm以上構成九級傷殘;因眼外傷遺留左眼低視力I級構成十級殘;因顱腦外傷致多發性顱骨缺損6cm2級以上構成十級殘,損失合計281446.11元。承辦法官多次到監獄開庭審理該案,面對如此的賠償要求,正在服刑的高某、心感委屈的陳某既不愿調解,也不接受賠償要求。
法院:報廢車上路出事故,轉讓者須擔責
法院審理認為,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涉案車輛是非營運微型普通客車,無使用年限限制,其所有人認為車況不佳,即可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處理。除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陳某從事報廢車拆解、二手車交易職業,其從莊某處以極低的價格購買了臨近年檢期限的涉案車輛。雙方在轉讓該車輛時,一致認可該車輛為報廢車輛,莊某亦不愿意將車輛的行駛證、登記證、購車發票等交給陳某,陳某將該車輛轉讓給高某時再次將車牌卸下。本院可以認定,陳某將涉案車輛轉讓給高某時,對該車輛狀況很差的情況是明知的,陳某轉讓的是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故陳某應當對高某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相關規定,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可以請求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近日,阜寧縣人民法院在對張某的合理損失進行認定后,判決高某賠償張某經濟損失25.4萬元,陳某對上述賠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