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幫開車出車禍 幫工車主均擔責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6-12-02 瀏覽次數:969
好友之間幫忙屬無償幫工法律關系,如果無償幫朋友駕車發生事故,其賠償責任應如何分擔?近日,金壇法院審理該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判處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承擔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由宋某某與李某連帶賠償賠償原告楊某9450元。
李某與宋某某二人是朋友關系,2015年5月5日當天宋某某因其飲酒不能駕車,就打電話讓朋友李某代其開車送人回家,在駕駛過程中李某駕車行駛至一彎道處,占道與楊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楊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因李某駕車占道行駛,而楊某在會車時未靠右行駛,公安認定雙方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楊某被送往醫院治療,住院28天,經鑒定機構鑒定楊某傷情構成十級傷殘,楊某治療期間產生各項費用和損失共計78500元。宋某某所有的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要求機動車方與承保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直接向賠償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案件中,李某與宋某某是朋友關系,李某駕車純屬幫忙,其未取得相應報酬。李某無償為朋友宋某某幫忙駕車送人,應當認定被告李其是從事幫工活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幫工過程中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理應由被幫工人宋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又因被告李某在駕車時占道行駛,占道行為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李某作為機動車駕駛人應當知曉占道行駛系嚴重交通違章行為,應當認定被告李某在駕駛車輛的過程中存在過失,故民事賠償超出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被告宋某某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即承擔50%的責任,而被告李某對此承擔連帶責任。法院遂判處被告保險公司承擔56500元,對于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18900元,由被告宋某某承擔其中50%的賠償責任,被告李某對此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