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獵捕野生鳥類 被判刑罰后悔遲
作者:江麗南 發布時間:2016-12-02 瀏覽次數:768
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間李某在其家附近的田地、竹林以及樹林里采取架設粘網、埋設夾子的方式獵捕野生動物,今年3月,海門市公安局民警接匿名舉報后前往李某家中,經搜查,在其家中發現了用于獵捕的粘網以及夾子,并在其家中冰柜發現冰凍鳥類273只。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中隼形目鷹科的其他鷹類1只、雀鷹1只,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黑領椋鳥、夜鷺、喜鵲、雉雞等149只屬于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經濟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即“三有動物”。案發后,李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何永超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訴至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違反狩獵法規,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分別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狩獵罪。被告人李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提起從輕處罰、數罪并發理由成立,被告人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遂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四個月;決定執行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李某表示服從法院判決。
【法官說法】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捕殺的喜鵲、雉雞、斑鳩等均是農村田地林間常見的鳥類,由于這些鳥類是“三有動物”,被告人的行為涉嫌非法狩獵罪,非法狩獵罪的構成要件主要表現為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獵的工具、方法實施狩獵行為,且情節嚴重,而法律規定非法狩獵“三有動物”20只以上即構成“情節嚴重”。而本案中的被捕殺的雀鷹以及其他鷹類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行為人只要客觀上對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實施了非法捕殺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不受情節是否嚴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