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討說法爬上公司原料罐 遭拘留后起訴公安被駁回
作者:繆麗娟 發布時間:2016-12-01 瀏覽次數:729
因為與單位發生工作糾紛,工人施某一氣之下爬上了單位20多米高的原料罐以自殺相威脅,直至單位領導滿足其要求。事后,公安機關對施某擾亂單位秩序的行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施某又以處罰過重為由將公安機關訴至法院。11月30日,南通市港閘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行政糾紛案件,一審判決駁回了施某的訴訟請求。
施某就職于南通市開發區某化工企業,因為在車間抽煙遭到公司處罰,施某一直想與公司領導進一步協商,但未能得到實質解決。心存不滿的施某遂于今年4月14日上午攀爬至車間外高達20多米的化工原料罐頂部,并撥打110報警聲稱有人要自殺,要求單位與其協商職務問題。開發區公安分局隨即派員出警,對施某進行勸阻。開發區消防中隊也派出消防車輛到達現場準備對施某實施救援。但施某拒不接受勸說,在僵持近三個小時后,出于對施某的人身安全考慮,公司領導答應了施某提出的要求,施某方才從原料罐頂部離開。后開發區公安分局以擾亂單位秩序為由對施某立案調查,對其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治安處罰。而施某認為,其已與單位達成和解,事后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并且其行為未對公司造成實質損失及影響,開發區公安分局作出拘留五日的處罰過重,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港閘法院審理認為,施某對其為達自身目的,以攀爬公司原料罐相威脅的事實經過沒有異議,關鍵在于被告以此作出拘留五日的處罰是否適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的,致使工作、生產等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本案中,施某擅自爬到所在單位廠區內二十多米高的原料罐頂部,將自己處于危險境地。這一危險舉動勢必導致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員對這一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理,擾亂了原本有序的生產、管理秩序。該事件在職工中也必然引發議論和不良影響,對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破壞。同時,施某的這一行為也給社會管理帶來極大的隱患,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綜合施某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被告開發區公安分局認定施某的行為情節嚴重,并作出拘留五日的決定并無不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應當通過勞動、司法等部門,采取合法方式理性維權。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而采取跳樓、自殺等過激方式處理,不僅擾亂了單位及社會公共秩序,需要受到法律處罰,同時也嚴重危及了自身安全,做法實在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