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訴海門人社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
作者:江麗南 發布時間:2016-12-01 瀏覽次數:803
原告蔡某于2012年7月起由第三人建安公司派遣制安哥拉從事建筑工作,2014年3月原告以“瘧疾頻繁發作、身體不適”為由申請回國,同年4月原告回國,并于11月向被告海門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被告于9月30日作出海人社工不認[2015]16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申請人蔡某至今既不能提供其自稱患“瘧疾”的確診材料,也不能提供職業病診斷證明材料,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據其提交的現有材料,其在本案中的情形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各項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各項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申請人蔡某于本案中的情形為工傷。原告蔡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皋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申請工傷認定是基于被第三人海門市瑞祥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指派安哥拉從事建筑工作期間被蚊蟲叮咬。并非是瘧疾申請工傷認定,也與職業病無關,而原告就其陳述的“全身無力,無法從事相應工作”并未能夠提供相應的醫療診斷證明,故原告應對其主張的受到事故傷害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遂判決:駁回原告蔡某的訴訟請求。原告蔡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后經南通中院判決駁回起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一是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供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等材料。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相應材料證明。二是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以及視同工傷的情形《工傷保險條例》均有相應的規定。被蚊蟲叮咬屬于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可以推定的事實,無論采取什么防護措施,被蚊蟲叮咬都在所難免,如因“被蚊蟲叮咬”而受到傷害或患上職業病則另當別論。通過本案告知需申請工傷認定的群體,要實現自己的權益首先要屬于工傷認定的情形,其次還要提供收集相應的診斷資料予以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