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來越多的消費者注重對自身權利的維護,更有些人“打假”技能堪稱專業,憑借自己對相關法規的了解,抓住商品中的問題要求賠償。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商品瑕疵都能據以索賠,近日,吳中法院就宣判了幾起消費者敗訴的糾紛。

  食品標簽出問題,為啥不能獲賠?

  今年8月4日,陳先生通過某公司開設的網店購買有機瑪咖黑五寶粉12罐,單價118元,共計1416元。陳先生收到產品后發現,產品標簽未標示不適宜人群及食用限量。陳先生認為,該產品未標注上述內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訴至法院請求“退一賠十”。

  某公司則稱,其銷售的有機瑪咖黑五寶粉經鑒定質量合格,并獲得有機食品認證。涉案產品雖未標注不適宜人群及食用限量,但陳先生購買后,8月12日,公司及時通過阿里旺旺和手機短信告知:“您在我店購買的有機瑪咖黑五寶粉,特別溫馨提示:1.不適宜人群:本產品含有瑪咖,嬰幼兒、哺乳期婦女、孕婦不宜食用;2.食用限量:因純瑪咖粉每天食用量小于等于25克,建議每人每天食用本品小于等于200克。”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吳中法院認為,國家衛計委《關于批準瑪咖啡作為新資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瑪咖粉作為新資源食品,食用量≤25克/天,嬰幼兒、哺乳期婦女、孕婦不宜食用,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中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涉案產品配料含有瑪咖,但未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違反了上述規定。但被告銷售的有機瑪咖黑五寶粉經檢測產品質量合格,獲得國家有機產品認證,且原告作為成年男性也不屬于不適宜人群;被告銷售涉案產品后,在原告收到產品食用前,及時告知原告涉案產品的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避免了消費者誤食。因此,涉案產品標簽雖然存在違反法律規定情形,但經事后及時補救,對原告已不存在影響食品安全的隱患。綜上,被告不存在主觀惡意,不屬于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情形;因被告銷售的涉案產品存在標簽問題,原告訴請退還貨款,應予支持。吳中法院判決某公司退還陳先生貨款1416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油面筋“過期”一天,消費者緣何敗訴?

  2016年3月28日,段先生在某商場花3.8元購買了一袋油面筋,該商品生產日期為2015年12月29日,保質期90天。段先生發現,從2015年12月29日起算90天,保質期應截至今年3月27日,他購買時已經過期了。他將某商場訴至吳中法院,要求退還貨款3.8元并賠償1000元。

  某商場則認為,保質期可以從生產日期次日其計算,所以這袋油面筋的保質期從2015年12月30日起算90天至2016年3月28日屆滿,段先生購買時尚未過期。

  法院審理認為,2015年4月1日,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司關于預包裝食品保質期標示有關問題的復函中規定:“食品生產者可選擇以具體日期或固定時間段的形式標示保質期,保質期應與生產日期具有對應關系。以固定時間段形式標示保質期的,可選擇以生產日期或生產日期第二天為保質期計算起點。”涉案商品以固定時間段形式標示保質期,被告主張自生產日期第二天起算保質期并無不當。按此計算,涉案商品在原告購買時并未超過保質期,吳中法院判決駁回了段先生的訴訟請求。

  玫瑰花VS重瓣紅玫瑰,究竟是否一樣?

  2015年6月,孫先生從甲公司開設的網店購買了25瓶乙公司生產的40度十年陳釀玫瑰酒,單價168元,總價為4200元。孫先生發現,玫瑰酒的外包裝標示原料為酒、水、白糖、冰糖、玫瑰花。他認為,只有重瓣紅玫瑰才是國家衛計委規定的允許作為普通食品生產經營的,這款玫瑰酒標簽標識原料為“玫瑰花”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孫先生將甲、乙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退一賠十”,乙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乙公司則稱,其生產的玫瑰酒標簽標識“玫瑰花”符合行業及企業通用標準,玫瑰花即為重瓣紅玫瑰。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吳中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4月,山西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對乙公司生產的與涉訟玫瑰酒同一批次的產品進行檢驗,判定包括標簽在內的18項檢驗項目均合格。2015年12月,中國食品工業協會向乙公司作出《關于玫瑰酒標注玫瑰花合規性有關問題的復函》載明:“你公司《關于玫瑰酒標注玫瑰花合規性的請示》收悉。現答復如下: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2010年第3號《關于批準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種物品為新資源食品及其他相關規定的公告》:'允許玫瑰花(重瓣紅玫瑰Rose rugosa cv.Plena)作為普通食品生產經營'。我會認為,只要按衛計委的公告采購原料和組織生產,在產品標簽上標注'玫瑰花'或'重瓣紅玫瑰'均不應引起誤解。特此復函。”

  吳中法院認為,根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之規定,允許玫瑰花(重瓣紅玫瑰Rose rugosa cv.Plena)作為普通食品生產經營。被告乙公司在涉訟玫瑰酒外包裝上標示原料“玫瑰花”,并稱其使用的原料即為“重瓣紅玫瑰”,原告雖認為乙公司使用的原料“玫瑰花”并非“重瓣紅玫瑰”,但未能提供任何依據,且與涉訟玫瑰酒同一批次的產品經檢驗為合格,故原告的該意見法院難以采納。被告乙公司標示原料“玫瑰花”并不影響食品安全,亦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故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駁回了孫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食品安全法》也規定,生產或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向生產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雖然法律支持消費者維權,但面對維權時消費者提出的過高甚至無理要求也不會盲目滿足。消費者應正確看待維權,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同時一定要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