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承租人無理占房 理應騰退并支付占有使用費
作者:朱夢琪 馬文雪 發布時間:2016-12-01 瀏覽次數:881
日前,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沈某某從張家港市楊舍鎮某小區房屋騰退并支付相應占有使用費。
原告某商業管理公司與第三人徐某某簽訂3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該公司將某小區10間門面房出租給徐某某。合同訂立后,徐某某將其中的一間房屋轉租給了沈某某。后因徐某某拖欠房租,商業管理公司向張家港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其與徐某某之間簽訂的上述三份《房屋租賃合同》于2016年5月25日解除。該判決現已生效,但因沈某某仍占用其中該房屋,故引起本案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商業管理公司與徐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已經解除,沈某某作為次承租人應當騰退房屋并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其與徐某某之間的租賃合同,不能對抗商業管理公司要求沈某某騰退房屋的權利,沈某某提出的優先租賃權,也無法律依據,故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在法院判決原告與第三人合同無效且該判決結果已生效的情況之下,被告作為次承租人應當依法騰退占有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