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2日是第三個“全國交通安全日”,今年的主題是“抵制七類違法,安全文明出行”。近日,昆山法院梳理近年來的涉及交通安全的典型案例,以“以案釋法”的形式向廣大市民普及法律知識,努力營造人人遵守交通法規的良好氛圍。

  孕婦交通事故致流產

  8月份一天的下午,沈某下班后和往常一樣開車由南往北行駛在回家的路上,在其經過一個十字路口準備左拐時,左拐信號燈剛好變為綠色,心情大好的沈某沒有減速便駛入了路口。此時,南北向直行信號燈雖然已經變紅,但是仍有行人在南北向人行道上行走,避之不及,沈某的車頭碰到了在人行道東側由南向北直行過路口的小王,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沈某承擔該起事故主要責任,小王承擔該起事故次要責任。事發當時小王即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雖然傷情不是很嚴重,但特殊情況在于小王剛懷孕不久。盡管交通事故沒有導致胎兒流產,但是因為治療傷情需要,小王要做影響胎兒發育的醫學檢查,并使用相應的藥物治療,考慮到對胎兒的影響,小王及家人經過商量最后決定放棄胎兒,并作了流產手術??祻统鲈汉?,小王將車主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就其各項損失提出了賠償。

  小王的各項賠償中有一項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的主張,通常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只有在受害人構成傷殘的情況下才能獲得支持,且金額多少與其傷殘等級相對應。本案中,小王的傷情并未構成傷殘,但承辦法官考慮到該交通事故導致小王受傷,再間接導致其流產,給小王的身體和精神確實造成了影響,最終法官酌定支持原告精神撫慰金5000元。

  法官說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該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中,受害人雖未構成傷殘,不符合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給付條件,但法官考慮因交通事故導致其終止妊娠的特殊情況,最終支持了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法官的判決不僅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認可,而且也達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贏。

  老太推行電動三輪車逆行,致交通事故損失半年收入

  朱老太下班后推行電動三輪車,沒想與身后飛馳而過的摩托車竟相撞,造成自己的腿部受傷,摩托車主李某小腿骨折的交通事故?,F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朱老太賠償59000余元。

  2015年2月初,朱老太下班后因電動三輪車沒電,無奈沿昆山市江浦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元豐路路口南側路段處,車輛右側與沿江浦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事發路段處的李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右側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及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因事發時,該路段沒有監控設備,也沒有找到目擊證人,無法認定事故責任。雙方因賠償問題未談妥,故李某訴至法庭要求朱老太賠償59000余元。

  立案審理后,因本案交警部門未對事故責任進行劃分,所以雙方對于損失的賠償,雖經過多部門多次調解,都未協商一致。在事故責任未明確劃分的情況下,只有一點可以肯定,就是被告朱老太事發時在道路上逆行,這種過錯明顯而確定,至少應當承擔本案的部分責任。對于朱老太而言,長期在一家小企業負責做飯,每月收入有限,現在李某索賠近60000元,實在難以承受這樣的賠償。而對于李某而言,其也是事故的受害者,事故不僅造摩托車受損,而且致自身腿部骨折。雙方矛盾難以調和,但承辦法官在實地調查走訪的基礎上,以入情入理,條分縷析的方式,闡明該案的法律適用及可能法律后果。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方案,由朱老太賠償李某各項損失5000元,一樁因道路逆行的賠償糾紛就此化解。

  法官說法:近年來,案件中涉電動車輛的道路交通事故逐年增多,電動車輛交通事故案件高發的主要原因是隨意性高,其車身小,道路上來回穿梭,危險性大。另外,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提供了保障,然而電動車輛并無類似的強制保險制度,所以在本案中出現朱老太式的賠償困境。但不管怎樣,電動車交通事故危害巨大,謹提醒每一位電動車主應當規范行駛、安全行駛。

  占道曬糧發生交通事故19歲少年因此喪命

  占道曬糧不僅妨礙通行,也易引發交通事故。2014年11月,蔡武(化名)駕駛制動不合格的小轎車經過昆山市錦溪鎮長壽路,因半幅路面都被朱剛曬了稻谷占用,且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蔡武逆向行車過程中不慎撞上了行人范安(化名),豈料救治半個多月之后,19歲的范安因發生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因未能查明發生事故的過程以及范安的家屬不同意進行尸檢導致死亡原因不明,交警部門未作出責任認定。后范安的父母將蔡武、朱剛以及車輛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120余萬元。法院審理后認為,蔡武駕駛制動不合格的小轎車,在逆行的情況下未減速,避讓行人且車輛制動不合格是事故發生的人只要原因,承擔85%的賠償責任,而朱剛擅自占用路面曬稻谷,且未設置警示標志,引發交通事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酌定為15%,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62萬元,蔡武賠償4萬余元,朱剛賠償近2萬元。后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該判決。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農民占道曬谷造成事故的案例屢見不鮮,本案中,19歲的年輕生命的因此突然消逝,著實令人惋惜。在此提醒廣大的農民朋友,切勿將稻谷等占攤曬在公路上,以免引發安全隱患,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慘劇。

  車停路邊他人發生交通事故,也要賠償

  申某騎電動自行車在昆山市祖沖之路上由南向北行駛時在博士路路口轉彎時與薛某駕駛的機動車相撞,導致申某身體嚴重受傷,事發時,朱某停靠在事發路口的綠化帶旁。在治療終結后,申某提出要求薛某、朱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二十三萬余元。該事故在昆山法院審理過程中,朱某大呼冤枉,稱其只是停在路邊,與涉事兩輛車均無擦碰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來,事故發生時,朱某所駕駛的車輛停靠在路邊熄火休息,沒有擦碰到涉事故車輛,但系在禁止停車的車道上違章停車,妨礙了車輛正常通行,故交警部門認定朱某的違章停車對該起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故應承擔次要責任。同時,按過錯程度,交警部門認定申某承擔次要責任、薛某承擔主要責任。法院審理后,判決薛某一方承擔55%的賠償責任,朱某一方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共計約七萬八千余元。

  法官提醒: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是普通侵權責任,由事故各方按照過錯比例各自承擔相應責任,而所謂過錯則要綜合事故發生的原因力進行綜合判斷。本案中,朱某雖然??吭诼愤厸]有擦碰到其他兩輛事故車輛,但因其違章停車妨礙過往車輛正常通行,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廣大車友朋友應當引以為戒,認真學習道路交通相關法律、法規,不要再抱日常違章很少被查的僥幸心理,否則像朱某這樣的違章停車就可能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道路交通事故中沒碰到對方也要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中沒碰到人也要承擔賠償責任?生活中,誰聽到這樣的事,都要啞然失笑:這不是坑人么?事實上,并非如此。2010年3月,邵某騎著人力三輪車載著聞某、曹某從西向東行駛,路遇唐某開著電動車由北向南過來,邵某直覺向右避讓,不料車輛向左側傾倒,車上三人均倒地受傷,車輛受損。交警認定本次事故現有證據無法查證有無發生碰撞,無法認定該起事故的全部事實。聞某、曹某被送往醫院治療,花去醫藥費12000余元,遂將唐某告上法庭,要求唐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析法:道路交通事故是典型的侵權案件。侵權案件承擔責任的前提是:侵害事實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中,唐某騎車出現的行為與邵某避讓摔倒致聞某、曹某受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法院最終判決唐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代步工具的種類和數量日益增多,隨之增加的還有日益增多的交通事故。生命無回城,健康沒法重啟。廣大市民在行車及通行過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行車禮讓,保持車距,尊重別人的生命和健康,也是尊重和保護自己,切莫等事情發生了才知道后悔。

  男子“太任性”兩次酒駕均被判刑

  曾因酒后駕車犯危險駕駛罪被判刑,然而在被判拘役且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領取的情況下,兩年后的陳某卻又踏上了醉酒駕駛的路途。

  2014年9月19日晚間,陳某與幾位朋友一起聚餐,因相聚不易,大家推杯換盞,你來我往間共喝掉兩瓶白酒和一瓶干紅葡萄酒,喜好飲酒的陳某也喝了小半瓶白酒。兩個小時候后,四個朋友一起上了陳某的奧迪車。陳某駕駛車輛一路從昆山市昆太路開到前進路,在前進路由東向西行使,行駛至前進路采蓮橋路路口東側路段與一輛正在調頭的白色車輛發生碰撞,被民警當場查獲。經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陳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20mg/100ml。

  經查明,2011年7月7日,陳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民警查獲,后被蘇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決定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領取機動車駕駛證,同年8月28日被昆山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賠償了被害人及被害單位的損失。公訴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陳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積極賠償被害人、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官說法:酒后駕駛已經成為車禍致死的主要原因,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禁止酒后駕車。本案中被告人陳某先后兩次酒后駕駛機動車輛且均構成危險駕駛罪均受到法律的嚴懲就是很好的案例。經分析,敢于酒后駕車除了出于對法律和他人生命的輕視外,很大程度上是當事人存在僥幸心理,總是高估自己的酒量、車技,甚至認為自己就是幸運兒,能在交警眼皮下逃走,結果到頭來便是害人害己。在此,還是要提醒廣大市民,飲酒是聚餐時重要的內容,勸酒是一種人情交往的禮節,但要考慮在他人駕車情況。其實,及時勸阻親友的飲酒駕車行為更是一種道德上的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