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癡呆患者走失去世,責任誰承擔?
作者:楊萌 發布時間:2016-11-30 瀏覽次數:851
罹患老年癡呆的老人出走后在某工廠內去世,工廠需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和注意義務嗎?前陣子,姑蘇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張阿姨罹患老年癡呆,子女為防止她走失,在張阿姨身上裝有定位儀。去年夏天的晚上,張阿姨外出未歸,家人到處尋找,根據定位儀的位置到蘇州某廠區尋找時,保安根據禁止外人進出辦公區域的規章制度,不同意張阿姨家人進入廠區深處的辦公區域尋找。后來,經過張阿姨家人的懇求,同意了張阿姨家人進廠區找人的要求,但要求不能耽擱太久,盡量快點出來。由于定位儀的定位不能做好十分精確,張阿姨家人當天晚上在廠區并沒有找到張阿姨,兩日后,再次進入廠區尋找才發現了張阿姨的遺體。
張阿姨家人認為,某工廠對廠區疏忽管理和不配合尋找導致他們不能及時發現張阿姨,是導致張阿姨死亡的直接原因,應當承擔其死亡的賠償責任,由于協商賠償未果,張阿姨家人將該工廠訴至姑蘇法院。
姑蘇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張阿姨年事已高,且患有老年癡呆癥和高血壓,原告作為張阿姨的家屬及監護人,應當照顧其生活,對其出行應當具有高度謹慎的注意義務,盡量避免危險的發生。但事發當晚,原告放任張阿姨獨自外出,具有重大過錯,原告的行為與張阿姨的死亡后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被告作為對外營業的公司,廠區面積較大,轄區內有眾多家單位,更應進行良好有序的管理,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張阿姨從失蹤到最后死亡的時間長達近三十個小時,根據定位儀顯示,張阿姨應該就在廠區內,如果被告能夠足夠重視,陪同原告在廠區內仔細搜尋,或者在次日白天對廠區內尤其是處于監控死角的位置進行搜索排查,便有可能發現張阿姨的蹤跡。故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各項因素對造成原告損害后果的原因力程度,酌定對于張阿姨死亡的損害后果,由被告承擔5%的賠償責任。
姑蘇法院主審法官提醒,對于罹患老年癡呆或者其他精神問題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監護人需盡高度謹慎的注意義務。與此同時,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對自己所管理場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對于已經或者正在發生的危險,經營者應當積極進行救助,以避免損害的發生或減少損失,當發生危險時,經營者的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