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核心員工離職 所持股權如何處理引糾紛
作者:季強 王永亮 發布時間:2016-11-16 瀏覽次數:833
企業初創時期,一些公司為了留住一起創業、表現出色的核心員工,往往會拿出一定的股權進行員工激勵。但隨之而來的問題是,股權是激勵在職員工的,對于離職員工持有的股權應當如何處理?近日,南通市港閘區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離職員工起訴公司股東,要求返還股權轉讓款的糾紛。
邢某離職前是南通市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部門負責人。2015年2月,為表彰邢某對公司作出的貢獻,公司股東夏某與其簽訂一份股權激勵協議書,約定由夏某出讓一定的股份給邢某,邢某支付股權轉讓款8000元,邢某的股份三年內由夏某代持,邢某享有《公司法》規定的參加公司股東會、進行表決、參與公司分紅等權利。后邢某因不認可公司發展理念,與公司協商解除了勞動關系。離職后,邢某要求夏某返還股權轉讓款,但遭到拒絕,邢某遂起訴至法院。
邢某認為,被告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保障邢某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沒有召開股東會,原告也沒有享受股東分紅。而夏某辯稱,雙方簽訂的股權激勵協議中約定,原告三年內不得轉讓股權、抽回資金等,故不同意解除協議、返還股權轉讓款。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向雙方分析了案涉股權激勵協議的法律效力及性質,明確公司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保障股東享有的權利,否則員工可以公司違約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法官的分析與意見得到了雙方的認可,公司及夏某考慮到邢某已離職,后續履行股東權利存在諸多問題,雙方遂達成一致協議約定解除股權激勵協議,夏某返還邢某股權轉讓款8000元。
法院提醒,隨著股權激勵、員工持股等新型公司管理方式的出現,相應的問題和糾紛也隨之多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激勵及代持股份并不為法律多禁止,但是現實生活中,由公司、股東及員工三方簽訂的股權激勵協議并未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三方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約定,導致員工一旦離職,股權轉讓糾紛也隨之產生。因此,在進行股權激勵時,公司方與員工方都應做好相關法律風險防范,在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使股權激勵真正成為凝聚公司員工、促進企業發展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