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需要在產權清楚明晰的情況下才能保障交易安全,當房屋所有權不清楚,房產證沒有到手的情況下再次交易,可能會承擔較大的交易風險。近日,東臺市的張先生就面臨這樣的窘境。

  2013年,張先生從熟人王某手里買了一套拆遷安置房。但簽訂購房合同時,該套安置房的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都沒有發下來。半年后,張先生出于資金周轉的考慮,在未取得兩證的情況下又將房屋轉賣給了李先生,并約定等兩證下發后就協助其完成過戶。可是兩年后,李某因病去世了,留下自己的妻兒繼續居住在交易得來的房屋中,而房屋仍然沒有過戶。這時,楚某某突然出現在王女士的生活當中。他拿著房產證找到王女士,聲稱房子現在在他的名下,要求王女士一家立即搬離。住了兩年的房子突然變成別人的了,王女士無論如何也想不明白,為了維權她將當初與丈夫簽訂購房合同的張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他立即協助王女士房屋過戶或者賠償損失60余萬元。

  東臺市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進行了認真細致的調查,發現該房屋前后共進行了三次流轉:第一次是從王某手中交易給張先生;后張先生在沒有取得產權證明的情況下又交易給李某;而于此同時,王某又將房屋一房二賣,交易給楚某某,從而導致了楚某某上門索要房屋的鬧劇。

  2013年,張先生花了14萬元從王某手里購買了一套拆遷安置房。半年后,張先生又將自己購買的這套尚未取得兩證的安置房作價20萬元轉賣給了李某,雙方約定等房產證發下來以后就去辦理過戶手續。2014年初,涉案房屋的兩證都已經下來,且此時的房產仍然登記在王某名下。但是,張先生并沒有及時辦理過戶。2015年3月,李某因病去世。同年4月,王某又與楚某某簽訂購房合同,將涉案房屋轉賣給了楚某某。辦理完過戶手續后,楚某某拿著房產證找到李某的妻子王女士,聲稱自己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催促他們趕緊搬離。

  “楚某某找到我的時候,我才知道我們的房子已經登記在別人名下了,”王女士在接受記者采訪的時候這樣說道,“我當時就給張先生打了電話,要求他跟我去辦過戶。那會兒我才知道他賣給我們的房子根本就不在他名下。”而張先生卻認為,李某買房時就知道房產是登記在王某名下的。“2014年兩證下來的時候,我還安排李某和王某見了面,想協助他們辦理過戶,但當時李某不愿辦。”張先生告訴記者。他認為是李某拖延辦理過戶才將房屋的所有權得以再次轉移,所以過錯在李某自身。

  經審理,法院認為張先生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書》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張先生作為買賣合同中的出賣方應當對買賣標的物負有權利擔保責任,即擔保自己具有完整的處分權。雖然,李某未及時辦理過戶,客觀上導致了涉案房屋無法過戶的結果;但究其根本,之所以無法過戶是因為張先生不具有房屋處分權,所以張先生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張先生賠償王女士各項損失68萬元。

  購買房屋時,首先要確定出賣方是否擁有房屋所有權。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房屋買賣雙方一定要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即使是熟人之間的買賣也應如此。只有辦理完過戶手續,購房者才能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從而擁有房屋完整的處分權。沒有房屋處分權的人是不能對房屋進行轉賣的。張先生在未取得完整的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下,將房屋出賣給李某,導致房屋登記的所有人王某有機會將房屋二次出賣,致使王女士財產損失,所以應承擔起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