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下班途中車禍死亡 單位未繳社保遭起訴
作者:李萍 孔春琴 發布時間:2016-11-08 瀏覽次數:834
下班回家路上遭遇車禍死亡,因單位未給自己繳納社會保險,無法獲得相關的直系親屬賠償,于是死者家屬一紙訴狀將用人單位告上法庭。近日,江陰法院審結了該起社會保險糾紛案。
2012年2月,侯某進入江陰某毛紡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未給侯某繳納社會保險,2016年6月的一天早上,上完夜班的侯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回家,下班途中不慎撞到前方同向停在非機動車道內的重型半掛車后部,造成侯某受傷,送醫搶救時已死亡。江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侯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后經江陰市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侯某家屬與肇事司機、保險公司就該事故賠償達成調解協議,侯某家屬獲賠418000元。根據相關規定:企業參保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的死亡待遇為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而因公司未給其繳納社保,導致侯某家屬無法獲得相關的直系親屬死亡賠償。死者家屬認為該筆賠償應由公司承擔。
經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因毛紡公司未依法為侯某繳納社會保險,侯某非因工死亡,死者家屬無法享受從社會保險基金提供的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應由該公司賠償。按照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相關規定,在同一死亡事件中,如有民事賠償的,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與民事賠償按照不重復享受的原則處理。在此交通事故中,侯某家屬已接受肇事司機、保險公司418000元的足額賠償,所以用人單位無需補充賠償。
法官提醒廣大用人單位,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就應該按法律規定為勞動者應當享有的權利提供條件,理應按法律規定為勞動者辦理各種社會保險。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表面上看節省了用工成本,但實際卻隱藏著許多法律風險,用人單位一定要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