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主任因濫用職權、受賄獲刑八個月
作者:何維玉 發布時間:2016-11-02 瀏覽次數:794
近日,揚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濫用職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案件,被告人黃某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個月。
據悉,2012年6月至11月,黃某某在擔任揚中經濟開發區興隆社區黨委副書記、居民委員會主任期間,在受揚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委托從事星河管道新廠區項目拆遷工作過程中,違反規定處理公務,明知方某某戶已經享受過易地建房政策,方某某原有宅基地上房屋屬于應拆未拆舊房,不符合拆遷補償和安置條件,卻不如實匯報,導致拆遷工作組誤認為方某某戶符合拆遷補償和安置條件,最終方某某領取了拆遷補償款人民幣10萬元、揚中經濟開發區港灣新城小區面積為88.01平方米的安置房一套以及面積為14.46平方米的儲藏室一間,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45.387568萬元,構成濫用職權罪。
2007年至2016年,黃某某在擔任揚中市三茅鎮興隆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揚中經濟開發區興隆社區黨委副書記、居民委員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征用土地、工程承攬及工程款結算、劃地建房、企業經營、村(社區)廠房及土地出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常某某、黃某某等人賄賂的現金共計人民幣18.98萬元、購物卡面值共計折合人民幣3.1萬元,現金、購物卡合計人民幣22.08萬元,構成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
案發后被告人黃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在因涉嫌濫用職權被采取調查措施期間,如實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賄賂的事實,對其所犯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被告人黃某某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在庭審中能自愿認罪且退清了全部贓款,可以酌定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