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打工遭意外 勞動關系難認定
作者:張宇 發布時間:2016-10-28 瀏覽次數:958
已經開學兩個月了,這時候本該在學校上課的小毛,卻因為今年打暑期工時的一場意外,只能無奈地躺在病床上?;蛟S,他以后的生活都離不開輪椅了。令人寒心的是,在支付了部分醫療費用后,“涉事”的兩家單位都拒絕給付后續賠償。
10月27日,泰州高港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現場參與旁聽的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司法、信訪、勞動監察、勞動仲裁等相關部門及部分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事情還要從去年說起,2015年,泰州高港某賓館向揚州某運動場館管理公司購買了兩套拆裝式游泳池,并約定由賣方負責產品的第一次指導安裝、技術規范的培訓等內容。后來,該賓館又與第三方李某簽訂了經營合作協議,將這兩套游泳池委托給李某運營管理,雙方合作經營,收益六四分成。
今年暑假,小毛與揚州的這家運動場館管理公司簽訂人事合同,約定自7月1日至8月25日錄用小毛從事游泳救生員工作,并明確了基本工資、培訓提成等內容。隨后,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開車將小毛等人送到泰州高港這家賓館,從事游泳救生員工作。
不幸的是,今年7月13日,小毛在工作時,從扶梯上滑倒跌入泳池內,導致頸椎受傷,癱瘓在床。經過前期治療,目前已經花去醫療費9萬7千多元。受傷后,“涉事”的這家賓館僅支付了部分醫療費用。
小毛聽說,確認勞動關系后可申請工傷賠償。在先行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不予支持其請求確認與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后,他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
今年8月,小毛訴至泰州高港法院,要求兩家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雙方進行了激烈辯論,兩家被告單位都認為,小毛是在為對方打工的過程中受傷,對方才是雇主,負有賠償責任。法庭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利用暑期空檔兼職,賺取生活費和零花錢,是不少在校大學生的選擇,然而勞動風險不可避免,尤其是發生人身損害后,能否認定為工傷,依法獲取工傷保險待遇,成為很多人心頭的困惑。
大學生假期打工是否受到法律保護?受傷后又該如何維權?該案承辦人,泰州高港法院民一庭法官譚毅告訴記者,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等規定,工傷認定的主體為勞動者,通常認為在校大學生不具備勞動主體資格,沒有形成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故無法申請工傷認定。“我們做了大量的工作,這家賓館同意出于人道主義,先給予小毛2萬元捐助。”
那么在校大學生做暑期工時受傷,該如何捍衛自身合法權益呢?
該案審判長、泰州高港法院副院長孫乃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在校大學生做暑期工,因工作原因受傷,所在單位應當為暑期工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為避免兼職期間出現糾紛大學生應學會自我保護。“大學生身份比較特殊,且法律意識也比較淡薄,兼職打工往往疏于與用工單位簽合同。”孫乃清介紹,“一旦這期間,學生出現意外,該誰承擔責任?承擔多少責任?賠償標準是什么?都是爭執的焦點。因此,大學生做暑期兼職前,最好與對方簽訂一個書面協議,同時可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注意自身的安全保護,避免此類案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