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瓶車在我們的生活中使用廣泛,但電瓶的壽命有限,一段時間后必須更換,但我們是否知道,那些被換下的廢舊電池去了哪里?其處理過程是否合法?10月27日下午,常熟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此類污染環境罪案件,這也是該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成立以來受理的首例。

  被告人張某,江蘇徐州人,在常熟從事廢品舊貨收購生意。2016 年8 月5 日,張某在常熟市尚湖鎮某服飾廠西北側,將收購來的電瓶中的電解液傾倒入無防滲措施的土坑內,被執法人員當場查獲。當時,張某已將3個電瓶內10多斤的電解液倒入土坑。在張某拉廢舊電瓶的卡車上,又清點出101個電瓶,其中大部分是鉛酸電瓶,有30多個已被倒空。根據常熟市環境檢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傾倒的電解液中含有總鉛、總鉻、總鎳等重金屬,且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

  庭審中,被告人張某交代,因倒掉和不倒掉電解液的電瓶收購單價不同,自己算下來把電解液倒掉可以多賺一些,就在住所附近找了個沒人的地方把電解液倒掉,沒想到觸犯了法律。“我知道錯了,我沒想到這樣也是違法犯罪,請求法庭給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張某聲淚俱下。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規定,傾倒、處置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本案將擇日宣判。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的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