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時新秋蟹正肥”,又到螃蟹上市之時,螃蟹銷售市場甚是火爆,甚至很多電商平臺推出了專場活動。網購產品的確便宜,可是網購也有網購的煩惱,尤其是“寶貝”與宣傳不符的現場屢見不鮮,可能會遇到螃蟹“縮水”,也可能會遇到“以次充好,以假亂真”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楊某平日就是網購達人,什么物品都希望在網上購買。這次購買螃蟹也是比對了多家電商產品后,在一家知名電商平臺上選中了一家“蟹愛旗艦店”。商家宣傳頁面中顯示“該家所售的青蟹具有極高的要用價值,肉和內臟可治疥癬、皮炎、漆瘡、濕熱、產后血閉……”,價格也是相當優惠,每斤127元,關鍵頁面上醒目之處還打出了“最后一天”。楊某看后,當機立斷購買了四斤青蟹。

  收到“寶貝”后,楊某迫不及待地品嘗所謂“極高藥用價值”的青蟹。嘗了之后,楊某不但沒有感受到任何藥用價值,而且這青蟹的口感還不如一般的螃蟹。“是不是自己的做法不對?”楊某再次登陸該商家的頁面,卻發現“青蟹鮮活海鮮單價127/斤,最后一天”仍然在醒目的位置。“怎么還是最后一天?”楊某覺得自己上當受騙了,于是一紙訴狀將該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商家賠付購買商品時價款3倍的賠償金。

  金壇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的賠償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本案中,案涉商品在網上銷售,被告在對商品的廣告中介紹該產品“具有極高的藥用價值,肉和內臟可治疥癬、皮炎、漆瘡、濕熱、產后血閉……”。根據法律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被告的發布的案涉商品廣告內容違反法律規定,可以推定其存在誘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并購買商品的行為,構成欺詐,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三倍購物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網購已經是很多消費者青睞的消費模式,在網上購買生鮮食品時,應盡可能避免自己的消費權益受到侵犯:一是選購商品應去官方網站或經過交易平臺認證過的網店,降低交易風險。二是生鮮食品在運輸過程中易發生死亡、變質或減重等,購買時要跟賣家確定相關細節,保留交易時的聊天記錄,一旦出現質量問題,不僅可憑此敦促賣家退貨退款,也方便投訴維權。第三,快遞員送貨上門時,一定要當面驗貨,未明確責任之前不要簽字確認,若發現問題切記保留好相關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