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簽訂了固定期限合同,是否應支付雙倍工資?
作者:黃春麗 發布時間:2016-10-26 瀏覽次數:2540
馬某到匯豐源公司上班。2013年7月,雙方簽訂第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雙方簽訂第二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1日,雙方簽訂第三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1月1日,馬某申請辭職,匯豐源公司同意。后馬某提出仲裁,要求匯豐源公司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分析該案有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匯豐源公司應該支付馬某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案中,馬某與匯豐源公司已經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續簽勞動合同的,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匯豐源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馬某主動提出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未告知馬某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系規避相關法律的不誠信行為,故匯豐源公司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另一種意見認為:匯豐源公司無需支付馬某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馬某與匯豐源公司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已經符合與匯豐源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馬某在與匯豐源公司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時本可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但并未提出,并且在匯豐源公司提供的第三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上簽字確認,該行為表明其同意與匯豐源公司繼續保持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且馬某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匯豐源公司存在強迫其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故應當認定雙方系自愿簽訂了第三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馬某要求匯豐源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的主張不應該得到支持。
筆者同意后一種意見。
此類糾紛在現實生活中十分普遍,在雙方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后,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三次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個是勞動者的權利,既然是權利,那么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放棄這一權利也是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因此勞動者繼續與用人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該勞動合同的簽訂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否則應當視為雙方對勞動合同的期限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不應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因此勞動者在簽字之前應該想清楚,不同意簽訂第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就不予簽字,簽字后再反悔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