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偽證侵占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判決少分財產
作者:黃靜宇 戰明明 發布時間:2016-10-20 瀏覽次數:845
提供偽證企圖侵占夫妻共同財產被法院識破,法院判決其少分財產。近日,江陰法院華士法庭審結了該起離婚糾紛案件。
陶某與張某經人介紹認識,于2013年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婚后因感情失和,于2015年8月13日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感情一直未見好轉,2016年6月14日陶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爭議財產為登記于陶某名下的蘇BXXXXX大眾朗逸車。陶某主張該車為其婚前個人財產,并提供了某汽貿公司出具的收據和證明,證明其支付購車款項的日期是領取結婚證之前2013年12月15日,由其母親陶某某轉賬付款。
法院調取了陶某某的銀行卡賬戶明細,顯示陶某某于2013年12月20日轉賬給某汽貿公司負責人個人賬戶15萬元,而陶某與張某辦理結婚手續是在2013年12月18日,該車應是陶某與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車輛系雙方婚后購買,為夫妻共同財產,陶某為侵占該車輛,先稱該車為其婚前個人財產,并提供了與實際給付車款時間不一致的收據及某汽貿公司出具的虛假證明,且在本院向其出示調取的銀行轉賬憑證后仍堅稱系在領取結婚證前付的購車款,后又稱該車輛所有權屬于其父母,陶某的上述行為已構成虛假陳述及提供虛假證據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侵害了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依法對該財產可以少分或不分。后陶某通過競價以8萬元競得該車,法院依法判決陶某與張某離婚,涉案車輛歸陶某所有,陶某給付張某5萬元。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