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產權人簽訂的補償安置合同未經追認被判無效
作者:錢蓉 發布時間:2016-10-12 瀏覽次數:827
季大媽在老伴去世后,辛辛苦苦將舊房拆除新建了四間平房。誰承想拆遷開始后,當地村委會在未通知季大媽的情況下與其兒子柏某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一怒之下,季大媽將村委會及柏某告上法庭。近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宣判。
季大媽與其老伴柏大爺婚后生育一子柏某,并建設坐落于常州市金壇區直溪鎮直溪村平房3間。2000年上半年,柏某與郭某登記結婚,并與父母共同生活。同年10月,柏大爺因病去世。2001年上半年,季大媽經手將平房3間拆除并在原址建設平房4間,建房過程中使用的樓板、磚頭為柏大爺在世時購買,建房產生的借款為其與柏某共同償還。房屋建成后,季大媽與柏某一家三口共四人共同居住。2011年起,因柏某的女兒在城區上學,季大媽就居住在金壇城區接送孫女,柏某夫妻仍居住在四間平房內。2013年5月,因新農村建設需要,房屋所在地村莊整體搬遷工作正式開拆。同年5月25日,柏某與村委會簽訂了《直溪鎮新農村建設村莊規劃搬遷補償協議書》1份,載明村委會搬遷柏某平房四間,符合政策的可安置人口為4人,可安置面積171.3平方米等條款。一周后,該房屋被拆除。同年6月,柏某與村委會簽訂《直溪鎮新農村建設村莊規劃搬遷安置協議書》1份,約定柏某選擇安置房為溪城雅苑某室房屋,面積為140平方米等條款。合同簽訂后,季大媽才知情,其將村委會及柏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該案平房四間為拆除原3間房屋后在原址重建,使用土地為季大媽、柏某、郭某的宅基地,雖然房屋建設由季大媽經手,但柏某、郭某婚后與父母共同居住,并未分家,且建房產生的借款為季大媽與其兒子共同償還,故該房屋應為季大媽、柏某、郭某共同建設,為三人的共同財產。柏某在季大媽未知情的情況下先后與直溪居委會簽訂了《直溪鎮新農村建設村莊規劃搬遷補償協議書》、《直溪鎮新農村建設村莊規劃搬遷安置協議書》,處分了季大媽的財產,且事后未經季大媽追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據此判決居委會與柏某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