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某機械公司最近很憂心,公司為某加工廠進行零件加工,加工廠拖欠了一筆加工款未付。但是公司近期得知,加工廠歇業注銷了,未支付的加工款難道要打水漂?公司可以要求誰來付款?近日,昆山法院民二庭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加工合同糾紛案件。

  原來,昆山某加工廠系王某設立的個體工商戶。昆山某機械公司與該加工廠一直存在業務往來,為其進行零件加工,但加工廠一直結欠機械公司50000元加工費未付。催討未果,機械公司將加工廠告上了法庭。然而,在審理過程中,機械公司發現該加工廠的工商登記信息已于2016年1月注銷。機械公司遂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該加工廠的經營者王某承擔付款責任。

  那么機械公司應該起訴誰?要求王某支付案涉款項又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個體工商戶的債務,由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王某作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對于其經營的加工廠結欠的案涉債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F該加工廠已注銷,機械公司要求王某支付拖欠的加工款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令王某承擔付款責任。

  法官提醒: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本案中,昆山加工廠的工商登記信息已注銷,已喪失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機械公司起訴該加工廠的經營者王某,并無不當。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因此,王某作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對于其經營的加工廠結欠的案涉債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