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家長監管不利,8歲的王明在橫穿公路時被一輛小型客車撞傷,送醫院之后經診斷為急性重型顱腦損傷。事后交警大隊出示的事故說明書認定小型客車的駕駛者吳某負主要責任,王明負次要責任。于是王明的父親將吳某以及吳某所駕駛汽車的所有人韓某以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依法賠償相關損失。日前,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保險公司賠償110000元,吳某賠償199389.41元。

 

2010816日,吳某駕駛著一輛小型普通客車在無錫辦事,該車是其向朋友韓某所借。在吳某行駛至無錫環太湖公路時,碰撞到使用滑板滑行工具橫穿環太湖公路的行人王明,致使王明受傷,車輛損壞。2010921日,無錫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濱湖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注意觀察前方路面動態情況,遇情未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其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應負事故主要責任;而王明在道路上使用滑板,其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的一定原因,應負事故次要責任。

 

受傷后,王明立刻被送入無錫市第四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急性重型顱腦損傷,右額顳頂硬膜下血腫等,受傷嚴重。王明于20111028日出院,之后又于12月至解放軍101醫院住院繼續治療,并且經醫院檢查,王明有雙下肢行走遲鈍,左下肢膝關節肌力下降3級、內翻下垂等情形。

 

于是王明的父親將吳某以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16177.2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60元、營養費2700元、交通費1498元、護理費19667.52元、殘疾賠償金325804.8元、精神撫慰金35500元。以上損失共計為403507.54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付1100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的70%由吳某、韓某承擔連帶責任。

 

吳某與韓某辯稱,對超出交強險范圍的損失由其承擔70%的責任沒有異議,但應當由實際使用人吳某承擔賠償責任,韓某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醫療費等費用沒有異議,但對護理費,雖然提交了王明母親徐某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但無法證明徐某辭職時為了護理王明,所以對按照工資標準支付護理費不予認可。

 

法院審理認為,韓某為車輛出借人,在借用關系下發生交通事故,由車輛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所以韓某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王明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并遭受損失,其有權依法獲得賠償。關于王明的各項損失,法院作如下認定:醫療費等入院費用21037.22元,精神撫慰金35000元,殘疾賠償金325804.8元。關于雙方爭議焦點的護理費,原告并未證明徐某解除勞動關系與本案的關聯性,所以認定護理費為12000元。以上損失合計為394842.02元。于是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11萬元,剩余損失284842.02元,由吳某承擔70%的責任,即為199389.41元,剩余損失由王明父母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