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中心”不能隨便叫 一開發商為此輸了官司
作者:徐娟 陳雅芳 發布時間:2016-10-10 瀏覽次數:933
如果在地圖搜索引擎中輸入“鄰里中心”字眼,會跳出上百條的信息。不少房產開發商喜歡用這富有家常氣息的名稱為自己的樓盤命名,但遺憾的是,大部分的“鄰里中心”名稱使用者可能涉嫌侵權,因為“鄰里中心”早已成為文字注冊商標,并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被告蘇州某房產開發公司被判在當地媒體上公開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17萬余元。
原告蘇州工業園區鄰里中心發展有限公司訴稱,其于2000年4月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取得“鄰里中心”文字注冊商標,此后“鄰里中心”注冊商標均被認定為“江蘇省著名商標”,2015年6月,“鄰里中心”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鄰里中心”服務商標經過原告連續多年反復突出使用,強化宣傳,在不動產代理、不動產管理服務中實際具有顯著識別性,成為原告特有商業標識,并為廣大消費者所熟知。被告在其開發的商業房產項目中使用了原告的注冊商標“鄰里中心”,并在當地媒體顯著位置刊登了廣告,廣告中使用了“**鄰里中心”吸金旺鋪的宣傳語。同時,被告還在該商業項目所在地路邊設置的廣告牌中使用了“**鄰里中心”字樣,并在售樓處掛出了“年回報8%的鄰里中心產權旺鋪正式發售”的宣傳條幅。被告上述使用“鄰里中心”字樣未經過原告授權,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所以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其樓盤廣告宣傳中使用 “鄰里中心”的字眼,在當地媒體公開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萬元。
被告則辯稱,其沒有將“鄰里中心”作為商標使用,被告在對外銷售、宣傳過程中,采用了“**鄰里中心”作為宣傳語,明確涵蓋了公司字號及項目名稱,并沒有單獨使用“鄰里中心”四個字作為宣傳,被告的行為不會導致消費者的誤認;“鄰里中心”是通用名稱,“鄰里”一詞最早出于《論語》,是指鄰居、家庭、居所,被告是對其合理正當使用,沒有侵權的故意。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商品的通用名稱指在某一區域內為生產經營者或者消費者普遍用于稱呼某一商品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寫、俗稱等,不僅包括國家或者行業標準以及專業工具書、辭典中已經列入的商品名稱,而且包括對于已為同行業經營者約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類商品的名詞。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交證據證明“鄰里中心”屬于法定的通用名稱,被告提交的部分社會媒體對鄰里中心的使用不具有行業內的普遍性和權威性,不足以證實全國或全行業、理論界與實踐界均對“居住區商業中心”這一服務形式約定俗成為“鄰里中心”。此外,“鄰里中心”也未直接表明服務的內容、功能、種類等特點,不能視為對服務品質的敘述性使用。因此,“鄰里中心”并非該行業的通用名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被告在其開發的商業中心周圍及商鋪外廣告中使用“鄰里中心”進行宣傳,屬于商標性使用。原告對“鄰里中心”注冊商標享有的商標專用權依法應受到保護。被告未經授權在不動產代理、不動產管理及類似服務上使用“鄰里中心”文字商業標識,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構成對“鄰里中心”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時間、影響范圍、主觀故意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費用等因素,判決被告蘇州某房產開發公司在當地媒體作公開聲明一次,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合理開支177000元。
承辦此案的法官提醒,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也是一種對商標的使用,如未經商標所有權人同意,即有可能侵權,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商家在作廣告宣傳時不能通過“傍名牌”、“搭便車”的行為,來擴大自身的影響力,更不得作虛假宣傳。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在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資回報承諾的相關內容。